从8月1日起,我市将进一步调整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具体咋调,小编为您一条条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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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年龄限制
现状:根据现行政策,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必须满足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条件,而那些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中途因各种原因又中断了的人群,如果想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年龄限制就成了问题。
这次调整:我市决定取消接续职工医疗保险关系年龄限制。
详情:自8月1日起,对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故中断缴费的人员,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进行接续的,取消年龄限制,可以选择建立个人账户方式或不建立个人账户方式,按照对应的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接续医保关系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应按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医疗保险费。
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统筹覆盖范围
现状:我市中央直属和省属的高校生每月有60元的门诊医疗补助,而对于市属高校和各类民办高校,并没有这部分医疗补助,全市近十万名学生的门诊医疗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较好解决。
这次调整:我市决定扩大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覆盖范围。
详情:将市属高校和各类民办大学(包括职业学校、大专、中专、技校等学校)参保学生纳入到门诊统筹享受范围,参保学生可自愿选择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或校医院持卡就医。
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补偿标
现状:门诊大病是为了解决常年门诊治疗的特殊疾病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即针对一些特定的不需要住院且医疗费用较高的大病慢性病进行门诊治疗的制度。2001年我市首批将恶性肿瘤放化疗、血液透析、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精神病治疗等7种疾病纳入门诊大病范围,参保患者全年只需缴纳一次住院起付线,就可以在门诊享受住院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但种类还是少一些。
这次调整:适合门诊治疗的大病病种达到19种,在省、市和区级医院都开通了门诊大病。
现状:目前,我市居民医保门诊大病补偿比例为省级医院50%,市级医院60%,区级医院70%,与住院补偿比例比较,有很大差距,平均在10个百分点以上。
这次调整:为了进一步提高门诊大病补偿标准,这次将门诊大病补偿标准提高到与住院完全一致。
详情:即成年居民起付标准以上30000元以下,门诊大病补偿标准提高至省级医院55%,市级医院65%,区级医院70%;成年居民费用在30001元—60000元,补偿标准提高至省级医院60%,市级医院70%,区级医院75%;成年居民费用在60001元—160000元,补偿标准提高至省级医院65%,市级医院75%,区级医院80%。学生儿童费用在101元—10000元,补偿标准提高至75%,10001元—50000元补偿标准提高至80%,50001元 —200000元补偿标准提高至85%(不分医院等级)。
此外,日前印发的《吉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工作要点》指出,对能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的病种,患者自行前往上级医院诊疗的,将报销比例降至20%。按辖区诊疗病种目录,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起付线。对包括医联体在内的上级医院向下级医院转诊开展后续治疗的住院患者,实行取消当次基层住院起付线,在基层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和新农合在总额控制基础上,结算时予以适当倾斜的医保支付政策。
2016年,全省基本医保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个人缴费适当提高;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基本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推动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的相关工作。
7月底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采取适当扩大支付范围、逐步提高支付比例,以及对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对象和低保对象等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体实行起付标准降低40%、支付比例提高5%的倾斜性政策等措施,提高全省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将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重点救助对象年度住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救助比例不低于70%。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拓宽医疗救助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