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政策知识问答【第二期】--企业养老保险

来源:友成服务作者:日期:2016-07-18

近期小编将分期推出社会保险各项政策知识问答,通俗易懂的向您介绍社保各项政策常识,敬请关注喔!


【第二期】企业养老保险

办理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办理退职需要什么手续?

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怎么申请?

退休人员的哪些直系亲属可以领取生活困难补助?

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比例是多少?

1、办理退职应具备什么条件?办理退职需要什么手续?

答:办理退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男年龄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

(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年以上;

(三)经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办理退职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一)单位和职工个人退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潍坊市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份(贴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

(三)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联网住院病历复印件(其中,精神性疾病的申报退职的须提供五年以上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其它疾病申报退职的须提供二年以上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复印件应按有关规定加盖公章;病情危重职工可不受上述病历条件限制;按规定不需联网或因客观情况限制无法联网的应如实说明原因。因先天残疾等原因无住院病历的,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报名;

(五)授权书;

(六)职工档案及养老保险手册

(七)企业职工正常退休所需材料。

办理退职流程:

第一步:职工所在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潍坊市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等资料;

第二步: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于每月1-10日备齐申请资料报送人社局社会保险科,科室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科室工作人员材料审核,做出初审意见;

第四步:材料齐全、有效的报分管领导进行复审;

第五步:复审合格,经主要领导同意后上报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第六步:潍坊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择时组织查体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并委托企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七步:经鉴定符合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标准的,职工所在单位先到社保中心企业养老科进行缴费年限确认,再持《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批表》(一式六份)、《潍坊市企业退休(职)人员缴费年限认定表》(一式三份)、本人要求办理退职书面申请一式二份、单位报告一式二份、职工档案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二份、养老保险手册等报社会保险科,由社会保险科整理并上报潍坊市局审核;

第八步:经潍坊市局审核通过的,委托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未通过的,经调查核实后确有问题的,不予办理审批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后无问题的,按规定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发放《企业职工退休(职)审批表》等审批材料;职工所在单位领取审批材料后,首先到社会保险服务大厅办理停保手续,再到为民服务中心采集指纹,最后到社保中心企业养老科核算退休金。


2、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怎么申请?

答:根据《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申领认定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退休人员死亡后30日内,其供养直系亲属应提报遗属补助申领申请。

申请遗属补助所需材料:

(一)遗属个人申请;

(二)《潍坊市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遗属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本;

(四)退休人员死亡证明;

(五)退休人员户籍注销证明;

(六)退休审批表原件和复印件;

(七)派出所等出具的遗属与退休死亡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

(八)所在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遗属无收入证明。

申请遗属补助流程:

第一步: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潍坊市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审批表》等资料;

第二步:退休人员死亡后30日内,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向退休人员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备齐申请资料报送人社局社会保险科,科室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定前公示公告》,由申请人进行单位公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第三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后无问题的,自申报之日起10日内做出审批结论;

第四步:所在单位持公示单复印件到社会保险科领取《潍坊市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审批表》;

第五步:职工所在单位持《潍坊市企业退休人员遗属补助审批表》到企业养老科办理遗属补助领取手续。


3、退休人员的哪些直系亲属可以领取生活困难补助?

答: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中无经济收入、原生活来源主要依靠退休人员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一)祖父、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二)祖母、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遗腹子),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周岁,以及虽满16周岁,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继续在中学学习的;

(四)孙子、孙女年未满16周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母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

(五)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扶养人符合本条(一)、(二)项规定,并且无经济收入,确属依靠退休人员供养的,可列为该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但其生身父母不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4、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比例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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