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级人社部门的有关要求,博山区以个人身份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人社厅《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的工作将全面展开。
补缴范围(一)我省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二)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在规定的年龄范围内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三)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补缴标准
项目
补缴年限补缴金额110年69840元215年104760元补缴年龄限制
1.符合一次性补缴15年的人员 (1)男,1954年及之前出生 (2)女,1959年及之前出生
2.符合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0年的人员 (1)男,1955至1969年出生 (2)女,1960至1974年出生补缴时间
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办理所需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户口本个人页、公安局盖章页各复印一张3、三张补缴表格(可到各镇、街道,开发区服务大厅人社所领取)4、1996年7月—2011年6月之间任何一个月的花名册或者考勤表或者工资表原件盖厂章,准备复印件一张5、档案袋一个
转自 博山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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