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6〕96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59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剩余的项目工程造价由项目相关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定。
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动态实名登记,新入职职工必须在48小时之内完成登记,未完成实名登记的职工不能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待遇。
三、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四、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为其申报工伤;申报工伤时,应当注明按项目参保。
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核定工伤待遇以职工本人工伤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上下限分别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0%。
六、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期限内解除劳动关系前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以及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支付;超出上述期限的费用,由用人单位预留资金支付。工伤职工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上述费用按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由商业保险或第三人已赔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结束后不再转入其他建设项目或者工伤保险期限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三方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八、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核算时间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间为准;其中,解除劳动关系早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间的,以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九、《通知》及本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 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