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4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补助基准调整明确如下:
一、 缴费标准的调整:
各统筹地区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640元。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190元调整到22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统一提高到460元(其中个人缴费40元标准不变)。
二、 补助标准
2016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420元执行。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40元。省财政承担108元,市县财政承担72元(延边地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中央财政补助300元,省财政承担72元,市县财政承担48元)。
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对城市困难居民参保予以补助,具体补助范围和标准为:城市三无人员补助220元/人;孤儿补助40元/人;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成年人补助50元/人,其他人员补助30元/人。
三、 相关事宜
以上政策的调理是确保我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城乡医疗保险一体化政策街接的保障措施,各统筹地区要统一调整并落实,扎实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工作,确保居民医保工作平衡运行。
吉林省民政府
2016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