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工因工伤提前退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不能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只有在彻底、全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情形下,法律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否则没有。
案情介绍
汪某1971年入职某县石英制品厂,从事石粉加工工作。1984年3月初,汪某经市矽肺诊断小组诊断为1期矽肺。1991年11月30日,汪某个人申请,经石英制品厂同意申报,开始享受退休待遇。2002年8月26日,经市尘肺患者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对部分矽肺职业病职工检查,为汪某颁发国家法定职业病证。此前,汪某所在石英制品厂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治病费用由所在厂支付。2002年11月,企业改制后,汪某治病费用均由个人垫付。2011年3月27日,汪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
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其因工伤治疗费用等工伤待遇如何解决;职工因工伤提前退休,应否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依法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因工伤治疗费用等工伤待遇应由所在用人单位解决。《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可见,只要是职工发生工伤,无论所在单位是否为其办理工伤保险,都不影响职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不同的,办理工伤保险后的职工工伤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承担,未办理的由所在用人单位承担。
2.职工因工伤提前退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是不能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款规定: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这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不包含提前退休“终止劳动关系”情形。只有在彻底、全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情形下,法律才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否则没有。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条件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