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应如何理解?
答:
《社会保险法》这一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五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分段计算 指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并确定待遇领取地后,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将其在不同统筹地区、不同阶段各年度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与待遇领取地相对应的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分段计算,之后确定其基本养老金领取标准。
统一支付 指参保人员无论曾在多少个地方就业参保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将确定一个唯一的待遇领取地,并由其统一支付基本养老金。通过依据参保人员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在待遇领取地重新确定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由待遇领取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的方式,既准确反映了参保人员的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的关系,也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既适当均衡了其基本养老待遇水平,也确保了流动就收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险保障权益。
2、怎样确定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答:
正确确定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关系到参保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秩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统一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办法,具体内容是:
(1)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