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政策 | 成都市社保局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壹加叁HR法律风险管理知识库作者:日期:2016-07-01

【壹加叁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知识库第504期】

成都市社保局关于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上一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15年全省全部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15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分别公布了2015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为60520元、成都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市平工资”)为57480元。现就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省、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300%和40%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应当分别由用人单位重新申报或经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在9月30日前足额缴纳;其中变更了用人单位的职工,其差额分别由变更前后的用人单位以及职工足额缴纳。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申报缴费基数标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的40%、60%、80%和100%执行(附件2)。1至5月期间已申报缴费与上述标准有差额的,本人可以在12月31日前申请补足差额(附件3)。

(三)符合2016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以区(市)县圈层划分分别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100%和80%执行。

(四)社保经办机构计发2016年度符合领取条件人员基本养老金,以及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参保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时,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2016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2016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通知》(成人社办发〔2015〕235号)规定执行。2016年度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涉及到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按2015年度省平工资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成都市市属事业单位全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33号)规定参保缴费的单位和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下限标准暂按2014年度市平工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申报缴费工资标准,按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一)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包括个体工商户的雇工)申报缴费工资上限和下限标准,从6月起分别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300%和60%执行(附件1)。

(二)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的80%执行;住院统筹、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从6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执行。

(三)符合2016年度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缴费基数标准,从2016年1月起按2015年度市平工资执行。

附件:

1.2016年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2.2016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3.2016年度1-5月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差额标准

附件1

2016年度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平工资4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省平工资4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省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19%(有雇的个体工商户12%);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非本市户籍农民工:12%

8%

2017

实际工资

收入

15130

险种

单位缴纳比例

个人缴纳比例

月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市平工资60%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在上一年市平工资60%-300%之间的缴费基数

月工资收入高于上一年市平工资300%的缴费基数

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6.5%;非本市户籍农民工:2.5%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失业保险

0.6%

0.4%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工伤保险

根据行业确定基准费率,实际费率为(基准费率+浮动费率)×0.7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生育保险

0.5%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城镇职工、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1%

非本市户籍农民工:无

2874

实际工资

收入

14370

附件2                                                

2016年度个体参保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险种

缴费档次

缴费比例

月缴费基数(元)

月缴费金额(元)

养老

最低档(40%

20%

2017

403.40

一档(60%

3026

605.20

二档(80%

4034

806.80

三档(100%

5043

1008.60

医疗

统账结合(含大病互助医疗)

8.5%+1%

3832

364.04

住院统筹

4%

4790

191.60

生育


0.5%

4790

23.95

附件3   

    2016年度1-5月个体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差额标准

 

缴费档次

1-5月预缴费基数/1-5月应缴费基数(元)

月应当补缴差额(元)

最低档(40%

1791/2017

45.20

一档(60%

2686/3026

68.00

二档(80%

3582/4034

90.40

三档(100%

4477/5043

113.20

 来源于成都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官网。

整理人:卢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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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礼强  律师 律师

Ø一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AACTP国际注册培训师

Ø擅长人力资源法律风险管理以及以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为主的公司民商事法律事务等;

Ø四川省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成都市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Ø四川省法学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研究会理事;

Ø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司法律事务部部长

·座机号码:028-85136731

·电子邮件:455842597@qq.com

·联系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天府新谷9号楼2单元21楼【四川致高守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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