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都可以执行了!“老赖们”的末日

来源:方圆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研究中心作者:日期:2016-06-29

老赖有多么讨厌,就不用我多说了,大家肯定都有体会,生活中谁没遇到过几个欠钱不还的渣渣呢?老赖榜单毕竟有限,如果有谁欠你钱不还的,赶紧把这个发给他!看他还有胆不还钱!       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也出现“老赖”。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老赖”拖欠债款一般具有共同特点,那即是故意隐瞒或者转移财产,刻意逃避债务,另外有些人直接玩失踪,使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同于一张废纸,这种行为是对司法的无视。当然在中国法制刚刚成型的现在,不单是公权力外的人无视法律,公权力内的人也存在大量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和现象。因此要根治这个问题必须从立法、舆论教育、公权力规范等方面一起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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