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举例】某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则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5939*7%+5939*7%=416+416=832元。
答: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7%,职工7%。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2016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6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5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12号),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缴费上限不超过201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此,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设上、下限,月缴存额上限为2494元,下限为282元。
按问题1解答的公式计算得出的月缴存额,如在规定的上、下限范围之内,则按实确定,如超过上限或不到下限的只能按上限或下限确定。
【举例】某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18000元,则2016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8000*7%+18000*7%=2520元。由于2520元超过了2494元,因此其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2494元。
【举例】某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2000元,则2016年度其按缴存比例计算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000*7%+2000*7%=280元。由于280元不到282元,因此其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282元。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其2015年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为10%-24%;月缴存额上限为4276元,下限为282元。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是指当年的七月一日至次年的六月三十日。
答:与本市城镇户口职工的计算口径均一致。
答: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仍由单位安排工作岗位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仍按照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工伤后退出工作岗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缴存基数由职工每月享受的伤残津贴标准代替工资收入计算。
答:不可以。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原则上应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即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人数一致。
答:计算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应与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是一致的。
答: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为单位1%-5%(取正整数),职工1%-5%(取正整数),单位和职工缴存的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计入职工个人补充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1%-5%之间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相同,每个职工的缴存比例之和原则上应一致。
答: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答: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15年职工平均工资有关事宜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12号),2015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939元,同时根据住房公积金缴费上限不超过2015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1%至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1782元。
【举例】某职工2015年月平均工资为30000元,该单位将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为单位和职工各4%,则该职工201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30000*4%+30000*4%=1200+1200=2400元。由于2400元超过了1782元,因此其2016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实际月缴存额应为1782元。
摘自上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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