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宾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要对起对乙类药品、基药、床位费报销政策作调整。
这可是个大问题,医保政策做调整,那可关系重大,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看看这次调整有些什么内容呢?
对乙类药物调整
不设自付比例。参保居民本市范围内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基本药物中乙类药品的,参照甲类药品不设个人自付比例。原政策使用乙类药品只能90%进入报销,个人要自付10%,现在100%全部进入报销,减轻病人负担。
乙类药品是什么?
《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品分为甲类目录和乙类目录。“甲类目录”的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乙类目录”的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目录”药品价格较高的药品。
对基药调整
参保人员在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提高5%。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用的基本药物产生的费用,在报销时从原来的85%提高到90%,减轻病人负担。
基药是什么?
基本药物指的是能够满足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保证供应、基层能够配备、国民能够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通俗地说,基本药物就是相对物美价廉的常用药。
对床位费调整
本市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普通床位费,按照不超过每日11元的最高限价,据实纳入报销范围,这在原来8元的基础上提高了3元,提高了37.5%。
那么此次调整是针对哪些机构呢?
根据《通知》,这次调整对象机构为:本市范围内实行基药零差率销售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含其他机构。因此,市、县级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均不在此范围。
据悉,这次调整目的在于 引导分级诊疗。更好地引导参保居民在“基层首诊”,进一步减轻参保居民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就医负担,完善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
酒都微语 大喜大悲,看清自己;大起大落,看清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