掇刀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来源:名泉社区作者:日期:2016-06-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5]41号),结合掇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村集体补县、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三条 区人和资源和社会保险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审核、待遇支付、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征缴工作,具体业务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个人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待遇领取等业务。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基筹集

第五条 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县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缴费标准。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以上补助和资助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设定的处度最高个人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200元至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5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缴费补贴由省财政和区财政按21负担。

重度残疾对象(指一、二级)由区财政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在职村副职干部参保,由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进行补贴。其他特殊对象补贴标准按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2010101日我区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我区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参保后因特殊原因中断缴费的,在达到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前可进行补缴,中断期间及补缴的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本办法下发时,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一律不行进行补缴。

第八条 区城乡居民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老农保账户资金、村主职干部财政补助、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公益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资助、制度实施前自行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目前,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其中:中央财政负担70元,区财政负担5元。基础养老金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等适时进行调整。

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对按规定缴费的参保人员,在领取待遇时,按照正常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加发1元标准的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金额(含政府补贴)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金额全部留存本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当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户口所在村(社区)申报,区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向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其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0个月确定,不足800元的按800元标准发放,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四章 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外地转入本区的,应在本区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本区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个人账户资金和缴费年限均合并累计计算。

(二)从本区转入外地的,应到转入地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地实施时间早于本区的,可根据自愿按转入地实施时间和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申请清退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区经办机构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退还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纳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确保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规范经办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定期公布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

第十七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八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待遇的人员每年应当到经办机构进行领取资格认定。对弄虚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保险金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区经办机构应当准确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网络为城乡居民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做好账户管理、政策咨询、查询服务、养老金支付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需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按现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区财政每年另按服务人群5/人的标准拨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施行。原《掇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掇刀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掇政发[]201112

自行废止。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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