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社厅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上世纪六十年代精减人员的关怀,与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发文,决定对我省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予以调整提高,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补助范围01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和1958年以后参加工作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被精减的职工。
02
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1961年至1965年6月9日期间被精减的外省精减回陕定居、目前由我省民政部门管理的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补助标准1
精减时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4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329元(含医疗费50元)
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6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428元(含医疗费50元)
精减时连续工龄满15年不满20年的(领取原标准工资7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571元(含医疗费50元)
精减时连续工龄在20年以上的(领取原标准工资100%的),月生活补助费调整为855元(含医疗费50元)
此次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原用人单位筹集并支付。
对无支付能力的困难企业,在审核认定的基础上,按照隶属关系,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由企业发放。
对纳入建筑行业统筹管理的施工企业,生活补助费由建筑行业劳保费统筹解决。
原单位因破产、关闭注销现已不复存在的,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的,生活补助费调整、发放工作由原单位所在的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
外省回陕定居的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调整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列入预算,由各级民政部门发放。
(来源:陕西省人社厅)
链接(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民政厅 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职工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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