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惑】工作变动频繁,最后应该在哪里领养老金?

来源:顺广传媒作者:日期:2016-06-26

顺广传媒消息(记者  马祎)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的变动也日益频繁。如果曾在多个地区就业并缴社保,最后应该在哪里领养老金呢?顺广传媒为您解答。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本市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从事管理和技术工作年满55周岁,直接从事生产服务工作年满50周岁(不包括事业单位在编的干部身份的女职工);

2.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含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累计满15年。
多地参保该到哪儿领取养老金呢?
首先要看参保人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参保人的参保地和户籍地一致,待遇领取地在户籍地;户籍地和参保地不一致的,按照参保人缴费满十年的地方确定领取地。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社保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统筹部分(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一般账户按12%的总和转移,临时账户转移统筹基金的20%,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特别提示
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不能在临时账户所在地享受养老待遇。

如果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养老保险账户进行归集归并。

如果参保人员只有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而其他各地均未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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