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劳动】学徒期间劳动关系成立

来源: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者:日期:2016-06-24

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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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康某的亲属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称康某于2014年9月份经人介绍到山东某纺织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1600元左右,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4月30日,康某上完夜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认定工伤的需要,康某的亲属请求仲裁委依法确认康某生前与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纺织公司辩称,康某还在学徒阶段,根据公司的用工制度,学徒工学习考核合格之后才能转正,因此康某并不是公司的正式职工,其拿到的钱不是工资,只是生活费,康某亲属的仲裁请求应依法驳回。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康某生前在纺织公司工作,其提供的劳动是纺织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康某接受纺织公司的劳动管理,由纺织公司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纺织公司认为康某在学徒期不是正式职工,没有法律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3条明确指出: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应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纺织公司认为学徒工不是单位职工,不适用劳动法,是与法律规定不相符的。 最终,仲裁委裁决,康某生前与纺织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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