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规定,现将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6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平均工资
(一)2015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328元,月平均工资为4944元;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364元,月平均工资为4697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200元,月平均工资为6350元。2016年1至6月份已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不再到区县人力社保局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50元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二)2016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944元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标准见《2016年度相关待遇简表》(附件1)。
二、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
(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966元和14832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472元。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350元。按照635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350元与2966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66元。1至6月已缴纳2016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补缴7至12月的缴费差额。
(三)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66元。其中:1至6月已缴纳2016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调整前的补贴基数给予社保补贴。
(四)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966元。1至6月,按照调整前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7月至12月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
(五)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966元。
(六)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944元。
(七)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自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个人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686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15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按日加收万分之五保值费;补缴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加收保值费。
1992年12月31日之前在本市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并自1993年1月起在原企业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因企业关停并转、破产退出等原因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中断缴费人员,以及在本市已参保的大中专院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个人窗口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本人申请,记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可不缴纳保值费。
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金额,详见《2016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附件2)。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
民政管理退休人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为7074元(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注资额)。
四、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民政管理安置在本市的军队退休干部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为11526元,其中7886元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3640元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
(二)中央及外地驻津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分别为3756元和7387元。
五、预留社会保险费标准
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用人单位,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标准为22176元。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执行。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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