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问答】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问答(三)

来源:青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者:日期:2016-06-23




八、参保人员已鉴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现临近有效期,应该怎样办理?

答:门诊特殊慢性病根据病种设定不同的有效期。已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临近有效期且需继续申请同一病种的,可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持上述材料重新申报。

九、参保人员将慢性病门诊医疗证、专用病历、专用处方转借给他人使用的,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员医疗证、专用病历、专用处方为本人专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有违反,由参保地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已报销费用,并取消其当年度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

十、终止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资格的情形有哪些?

答:已鉴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当年度门诊特殊慢性病资格。

(一)经治疗后其所患门诊特殊慢性病完全康复的;

(二)本人死亡的;

(三)次年未参保的;

(四)超出有效期未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居民医保制度及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规定的。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居民医保慢性病管理规定的,如何处理?

答: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居民医保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非门诊特殊慢性病病人的医药费用列入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的;

(二)搭车开药、串换药品、变通治疗项目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不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的;

(四)不严格执行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不因病施治,重复检查的;

(五)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违反居民医保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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