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天津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新标准7月起执行

来源:山东宁津驻津办作者:日期:2016-06-23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关于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6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2015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2016年度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问题。该通知自2016年7月1日执行。

  2015年度天津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9328元,月平均工资为4944元;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364元,月平均工资为4697元,计算计划内破产企业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此为准;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6200元,月平均工资为6350元。2016年1月至6月已办理退休的参保人员,不再到区县人力社保局重新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350元重新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自退休审批的次月起,予以补发。

  2016年度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4944元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分别为2966元和14832元。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472元。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6350元。按照6350元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6350元与2966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2966元。1月至6月已缴纳2016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不再按照新的缴费基数补缴7月至12月的缴费差额。

  灵活就业自谋职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基数为2966元。其中:1月至6月已缴纳2016年全年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按照调整前的补贴基数给予社保补贴。托管中心中大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保险缴费基数为2966元。1月至6月,按照调整前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7月至12月按照调整后的缴费基数下限补贴。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2966元。民政代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险、残疾军人医疗补助缴费基数为4944元。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4944元标准计算保值系数;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自2011年7月1日后,用人单位补缴医疗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自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金额,详见《2016年度按照历年缴费下限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金额一览表》。

  小贴士 

  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其上下限分别为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至300%。缴费基数一般每年确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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