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保险律师赵春琼||商业保险可否替代工伤保险?

来源:湖北交通事故律师赵春琼作者:日期: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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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卫工人王某在清扫马路时,被驾车的货车司机撞成6级伤残,在得到15万多元的交通事故赔偿后,向单位索要工伤赔偿屡屡遭拒。

  1.意外车祸酿终身残疾

  2010年,工人王某,应聘到市容环境卫生处环卫清扫公司,成为一名临时工。2011年2月,王某清扫马路时,被一辆疾驰而过的货车撞倒,造成身体多部位骨折,头皮裂伤、脑震荡。经过50天的治疗,王某伤愈出院。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朱某负全部责任。同年6月,朱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各类补偿15万多元。

  2.索要工伤保险被拒

  王某出车祸后,他就感到腿和腰钻心的疼,连做饭、收拾屋子等家务活都干不了。

  因在“工伤待遇”上有争议,2012年1月,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12年3月,经仲裁庭合议裁决,市容环境卫生处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各项费用近4万元。

  此后的一个月内,拿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4万多元人身意外伤害赔偿款。当询问工伤保险赔偿款一事时,市容环境卫生处相关负责人告诉他,不管是以何种方式拿到赔偿款,只要最后拿到近4万元赔偿款就可以了。

  王某: “我认为商业保险只是单位给职工办的一项福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可我每次去找我妻子的单位说理,都被他们拒绝了。”

  3.市容环卫处:商业险与工伤保险性质一样

  市容环境卫生处主任李某表示,**区像王某这样的临时工约有700人,由于年龄偏大、身份特殊等原因,80%的人不符合办理社会保险的条件。由于环卫工作属高危职业,近几年,单位给所有环卫工人都购买了商业保险,即人身意外伤害险。

  李某表示,对于王某受工伤致残一事,他们认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裁决书,会全额赔偿王某的各种工伤费用,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赔偿款与工伤赔偿款性质是一样的,只是给钱的渠道不同。

  律师认为:

  两者不能互相取代。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而规定的强制性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这是无条件的。而商业保险是法定社会保险之外的非强制性保险,具有自愿性,单位或雇主可以为职工购买,也可以不购买,法律不会加以干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单位为其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保险,这只能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尽管出钱购买商业保险的是单位或雇主,但受益人是职工而非单位,所以在职工遇到意外伤害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理应为职工所有。

  职工所受伤害,经鉴定为工伤后,职工获得的人身意外保险赔偿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也就是说,王某依法同时可享有两种保险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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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春琼律师系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有较好的团队精神,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首任,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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