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经营期间, 有各种伤残等级且保留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共23人。 公司所在地区要求用人单位在办理解散手续时, 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 “员工安置情况” 进行审核盖章。 但是电器公司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却就工伤职工的安置、 处理问题产生了分歧,致使解散手续被搁置。
林先生想弄明白的是: 单位解散, 因工致残的职工究竟该如何处理?
但是, 用人单位因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时,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相应的待遇, 或者妥善安置被终止的员工。 关于工伤职工的安置、处理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 第43条规定: “企业破产的, 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23条也规定: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 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上述规定, 用人单位在提前解散时, 对于工伤职工, 除了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外, 还要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 当用人单位解散时, 对于五至十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 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同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 即可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 单位解散后,对于一至四级的工伤员工应当移交社会化管理, 继续享受伤残抚恤待遇, 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 并且, 根据人社部发 〔2013〕34号 《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3关于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 相关规定支付, 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之规定, 伤残抚恤金不得一次性支付。 但是, 其中对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 国家有关规定并不明确。 笔者认为, 对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 应当一次性提取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由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医疗待遇。 至于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提取标准, 应当根据单位解散前的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数, 并结合经济增长的一定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