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盖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有应参保(合)人员,即覆盖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合理划分政府与个人的筹资责任,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各统筹地区个人(含学生)执行统一缴费标准。
住院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按照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的原则,逐步统一保障范围和支付标准。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建立待遇水平动态调整机制。
合并现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依据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基本药物制度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按照先纳入、后统一原则,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整合政策制度。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和整合工作平稳过渡,在整合过程中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暂维持双轨运行,不得自行调整。各市要尽快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自2016年9月1日起,按统一后的政策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缴费;2017年1月1日起,统一按新政策享受待遇。
意见指出,推进信息共享。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卡发行,建立省、市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持卡就医、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提高参保人就医便利化程度。将城乡居民就医统一纳入医疗服务监控系统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意见明确,完善支付方式。积极推进在总额控制基础上,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推进建立医疗保险市场化付费机制。通过与药品供应商、医疗服务机构开展谈判协商等方式,有效降低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建立风险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