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
1.参保须知
(1)参保对象:本县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全部在职职工;本县行政机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缴费标准:
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 ||
行业类别 | 缴费基数 | 单位比例 |
一类行业 |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确定) | 0.2% |
二类行业 | 0.3% | |
三类行业 | 0.7% | |
四类行业 | 0.9% | |
五类行业 | 1.1% | |
六类行业 | 1.3% | |
七类行业 | 1.5% | |
八类行业 | 1.7% | |
注: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为工程总造价的1.8‰ |
(3)缴费方式:用人单位按月申报,全额由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2、工伤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从用人单位向县社保局送达参保名单的次日起,可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须按时足额缴费),具体的待遇项目及标准见下表:
最新浙江省工伤待遇一览表
(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 | 项 目 | 标 准 | 基 数 | 支付渠道 | ||||||||||
医疗康复待遇 |
医疗 待遇 | 挂号费 | 按照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住院费 | 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 |||||||||||||
药 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
交通、食宿费 | 须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 | 按统筹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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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 辅助器具费 |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规定的目录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停工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停发,享受伤残待遇) | 不 变 | 用 人 单 位 | |||||||||||
治疗期间不能自理 的 | 护 理 待 遇 | 按实际需要 | ||||||||||||
伤残 待遇 | 一次 性 伤残 补 助金 | 一级 | 27个月 | 本人缴费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二级 | 25个月 | |||||||||||||
三级 | 23个月 | |||||||||||||
四级 | 21个月 | |||||||||||||
五级 | 18个月 | |||||||||||||
六级 | 16个月 | |||||||||||||
七级 | 13个月 | |||||||||||||
八级 | 11个月 | |||||||||||||
九级 | 9个月 | |||||||||||||
十级 | 7个月 | |||||||||||||
伤残 津贴 | 一级 | 90% |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办法执行 | 本人缴费工资。 | ||||||||||
二级 | 85% | |||||||||||||
三级 | 80% | |||||||||||||
四级 | 75% | |||||||||||||
五级(保留劳动关系) | 70%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 ||||||||||||
六级(同上) | 60% | |||||||||||||
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 40% | |||||||||||||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30% | |||||||||||||
工
亡
待
遇 | 丧 葬 补 助 金 | 6个月 | 同上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又无劳动能力,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男60岁,女55岁,未成年人不到18周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劳动能力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 配偶每月40% |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 ||||||||||||
其他每人每月30% | ||||||||||||||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 20倍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工伤保险基金 | |||||||||||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后死亡待遇(停工留薪内因工伤死亡的,可以享受工亡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供 养 亲 属 抚 恤 金 | 配偶每月40% 其他每人每月30% 孤老或孤儿再加10% | 本人缴费工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本人工资)。 | ||||||||||||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 ||||||||||
六级 | 25个月 | |||||||||||||
七级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10个月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30个月 | 用人单位支付 ①按照统筹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②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按照每周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③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 | |||||||||||
六级 | 25个月 | |||||||||||||
七级 |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 10个月 | ||||||||||||
八级 | 7个月 | |||||||||||||
九级 | 4个月 | |||||||||||||
十级 | 2个月 | |||||||||||||
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下落不明 |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照发三个月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按月向其供养亲属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 工伤保险基金 | ||||||||||||
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 ||||||||||||||
3.申请工伤认定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身份证。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还需提供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工伤事故报案联系电话:6831695
转院到异地的联系电话:6956280
4.工伤待遇报销流程
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用人单位携带工伤认定书、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门诊病历及复印件、原始发票、出院记录(需盖章)及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需盖章)等资料,并填写《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工伤保险待遇支出申请表》送县社保局二楼大厅审核,审核后予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付,还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付清单。工亡引起的工伤赔付,还应填写《因工亡职工家庭情况登记》和《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5.温馨提示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应在青田县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情况紧急时可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情况稳定后应立即转到本县的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3)在统筹区域以外地区就医,需到县社保局二楼大厅办理转院手续。
联系电话:12333 6956280
青田县社保局
微信号:qtxsbj(←长按复制)本期编辑:陈侠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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