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的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等相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贷款的对象
贷款对象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在工作所在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县区管理部(以下统称“中心”)申请贷款的职工。
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到外地购买住房,并在购买地申请贷款的,执行申请地的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贷款的条件
(一)申请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普通自住住房,所购房屋的产权人为本人;
(二)申请人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仍正常缴存;
(三)有稳定的收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
(五) 认可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
(六)符合中心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三、提供的资料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规定格式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统称“缴存证明”),缴存证明应加盖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业务印章;
(二)中心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材料;
(三)本市缴存职工到外地购买房屋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到中心打印缴存证明并加盖中心业务印章。
四、办理时限
核实人自接到核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出具核实结果,贷款受理后按照中心缴存职工规定的时限办理。
五、贷款办理流程
申请人按照细则要求,到中心信贷科(县区由各管理部将缴存证明扫描件传递中心信贷科邮箱)办理异地缴存信息核查业务,中心信贷科对申请人的异地缴存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由中心上报备案的核实人,根据住建部提供的核实电话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在缴存证明上签字确认返还借款人(或县区管理部)。申请人备齐申请贷款所需的材料后,到中心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受理贷款后,借款人将结果(证明回执)反馈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
六、贷后管理
(一)中心已受理发放的异地贷款,在接到原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通知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发生转移的,及时对外中心登记人员情况重新记录和修改;
(二)中心已受理发放的异地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停缴、冻结的,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三)异地贷款出现逾期时,我中心应及时和借款人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联系,开展催收工作,根据贷款合同约定办理扣划贷款职工账户余额归还贷款业务;
(四)我中心对外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同时,对借款人个人公积金账户进行异地贷款标识,并将相关贷款信息录入系统。如贷款申请未能成功的,持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原件办理异地贷款标识的解除。
七、附则
本细则由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来源: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