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未婚,于2014年8月进入某超市上班,从事店长助理工作,工资约定2500元左右每月,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2015年3月左右,徐某生育一女。生育后超市为其安排了产假98天,但以其非合法生育为由拒付其产假工资。2016年3月,徐某向永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要求某超市支付其产假工资9000元。
争议焦点:
徐某未婚生育,能否享受产假工资等相关的生育福利待遇?
处理结果:
仲裁委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由某超市支付给徐某产假工资5000元。
案件评析:
未婚生育的“单身妈妈”能否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针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享受。根据《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满足“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条件,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生育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徐某未婚生育,明显是不合法的,故其不能享受产假工资等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享受,其依据是2012年4月28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这两个条款对女职工的产假和生育津贴作出了规定,但并未要求女职工合法生育才能享受。虽然《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相关违法生育的情形,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系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高于作为地方性法规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因此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应遵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即只要是女职工生育,就能享受相关待遇。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徐某不能享有生育津贴。理由如下:
一、《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了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几种情形,其中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的“属于违反法定条件生育(老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做了同样规定),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育的,除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所以徐某不能享受产假工资等生育保险待遇。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系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该规定事实上未明文提及合法生育与不合法生育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四条,地方性法规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第七十三条,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中对不合法生育情形及享受生育保险条件的规定应当视作是对上位法的细化,而没有违背上位法的精神。
三、公民生育时要履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所以,只要是中国公民,都有履行计划生育的法定义务,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定义务,相关权益也能得到保障的话,那法律的规定就起不到规范公民行为的作用了。
值得注意的是,女职工生育不管是否符合法定条件,都是享有法定产假的,因产假保护的是女职工的人权,女职工不管是否合法生育,其生育期间的身体条件不适合工作的情况相同,且也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条款对产假的享受条件作出规定。但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只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夫妻才能享受产假期满后的30天奖励假和男方15天护理假哦!
(章洪村、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