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央视新闻
近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663号国务院令,公布《居住证暂行条例》,《条例》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条例内容。
《条例》会为居住证持有人确立哪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持证人申请登记居住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是怎样的?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又是什么?如何申办居住证?我们为你一一梳理。
一、居住证是什么?和暂住证有啥区别?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一说到居住证,很多人会想到暂住证。实际上,二者有比较大的区别。暂住证是赴外地工作或居住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而居住证的申领门槛相对较高。从名称本身也能看出区别,暂住是临时居住,居住证则是作为常住人口来对待。
在很多地方,申请暂住证是申请居住证的基础。比如刚刚公布的《北京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就明确提出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是法定义务和申领居住证的基础。
至于户籍,申办居住证是落户的基础,很多地方都根据居住证进行积分落户,北京刚刚出台相关细则的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也是积分落户。
二、居住证持有人将享受哪些基本公共服务?
对于居住证带来的福利,《条例》明确,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1.义务教育;
2.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
4.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5.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6.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三、居住证持有人将享受哪些便利?
除了上述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福利之外,持有居住证在居住地还有不少便利可以享受。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登记;
4.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5.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6.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7.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条例》还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四、申领居住证的条件是什么?
什么样的人可以申领居住证?《条例》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五、如何申领居住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条例》明确,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领居住证,不是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
提交的材料包括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其中,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需要指出的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六、居住证一年一签 逾期不签功能中止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七、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是什么?
很多人申请居住证之后希望落户,如何落户?对此,《条例》对于一些城市的落户条件也有说明。其中小城镇已经基本放开落户,通过居住证落户主要是一些一线城市和二线大城市,比如北京刚刚才发布积分落户政策细则征求意见稿。而是否落户,则尊重当事人意愿。
1.城区人口1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城市有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大城市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
2.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和超大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因此,拥有居住证之后要在这些城市落户,需要了解本地的积分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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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工本费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前各地已发放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