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朋友问小编,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怎么确定?下面小编给您详细讲解一下:
1、什么是单位工资总额?
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2、什么是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答: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高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在60%-300%之间的,按申报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3、2015年7月1日后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答: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4〕80号)的规定:“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从2015年7月1日起,我市参保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将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的单位工资总额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规定申报本单位工资总额,社会保险年检时将对参保单位的单位工资总额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差额进行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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