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加强企业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沪人社职〔2016〕36号),现就本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养对象为:与试点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新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
1、新招用人员是指新录用且与试点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学徒制培养的职工。
2、新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是指因企业经营发展需要提升专业技能的从业人员,由试点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确认。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一年到两年。培养内容由试点单位会同培训机构根据岗位需求,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共同确定,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
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技能劳动者占企业职工比例达60%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应将《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编制要求见附件2)报市就业促进中心。鼓励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作为试点单位,为其下属企业、驻区企业或会员单位组织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择具备相应办学条件的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的培养实施机构等共同实施学徒培养,并与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社会培训机构一般应为具有相应培养条件、经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A、B级培训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单位上报的学徒培养计划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试点单位可参与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
试点单位在培养项目实施前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鉴定考核办法、配套证书等内容。试点单位对参加培训的学徒,可按规定与学徒签订服务期协定并约定违约金等相应条款。
签约后,试点单位应将以下材料报培养实施机构所在区县培训管理部门备案:经评审通过的《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单位申报表》、学徒培养计划、单位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单位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师资配备情况、学徒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同时,培养实施机构应将授课计划上传至本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并在信息系统内完成学徒基本信息注册。
试点单位应根据评审通过的培养计划开展培训,确保学徒在单位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
培养实施过程纳入本市职业培训网络化管理,培养实施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培训信息录入和网络维护工作。培养实施机构应按本市补贴培训有关规定接受督导评估。
试点单位在培养期内一般采取职业资格培训和企业培养成果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徒进行考核评价。其中职业资格培训的鉴定考核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需根据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有关规定统一实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在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的,需根据相关行业考核鉴定有关规定统一实施,鉴定合格颁发相应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培养实施机构所在区县培训管理部门将成绩录入信息系统。非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由试点单位根据审核通过的评价方案进行考核,并由培养实施机构将成绩录入信息系统。
学徒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后,由所在试点单位根据学徒的培训情况作出培养成果评价,培养实施机构将评价结果录入信息系统。
试点单位组织职工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予以培训费补贴。其中,培训初级工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培训中级工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培训高级工及以上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学徒为试点单位新招用人员的,完成培训和考核鉴定,并经试点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学徒为试点单位新转岗或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的,培训后经考核鉴定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试点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后经考核鉴定未能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经试点单位评价合格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学徒培养项目配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根据经评审确定的参照等级和上述补贴比例予以补贴。
培养计划完成后,由试点单位通过信息系统申请培训费补贴,并向培养实施机构所在区县培训管理部门提交培训费补贴申请、学徒取得的证书、培养成果评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信息等材料,区县培训管理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管理部门对培养项目进行督导评估。督导评估通过的,由各区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管理部门将补贴资金核拨至试点单位银行账户。
补贴经费从市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一)企业实际用工的劳务派遣人员也可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培养范围。
(二)学徒在参加试点培养的每个年度内,还可以根据需要再享受一次技能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费补贴。
(三)试点单位享受过学徒制培训补贴的,不得就相同的培训项目在其他资金渠道重复申请培训费补贴。
(四)本办法自2016年3月16日起实施。
附件:1.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单位申报表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计划编制要求
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6年3月16日
单位名称:
单位基本情况 | |||||||||||||
单位性质 | □国有 、集体 □私营 □股份制 □外商投资 □港澳台投资 □其他 | ||||||||||||
单位主管部门 | 行业类别 |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 | ||||||||||||
单位地址 | 邮政编码 | ||||||||||||
牵头部门 | 牵头部门 负责人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电子邮箱 | ||||||||||||
技能岗位从业人员基本状况 | |||||||||||||
单位从业人 员总量(人) | 技能岗位从业 人员数量(人) | ||||||||||||
技能岗位从业人员中:合同用工 人,劳务派遣 人,农民工 人 | |||||||||||||
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岗位从业人员比例(%) | |||||||||||||
技能岗位主体工种: | |||||||||||||
技能人才使用激励情况 | |||||||||||||
技能人才使用激励制度措施及实施成效(请附相关证明材料): | |||||||||||||
申请试点培养项目基本情况 | |||||||||||||
序号 | 试点岗位 | 试点人数 | 试点开始时间 | 培养周期(月) | |||||||||
新录用 | 新转岗 | 其他 | |||||||||||
1 | |||||||||||||
配套证书(等级) | 合作培训机构 | ||||||||||||
2 | |||||||||||||
配套证书(等级) | 合作培训机构 | ||||||||||||
3 | |||||||||||||
配套证书(等级) | 合作培训机构 | ||||||||||||
4 | |||||||||||||
配套证书(等级) | 合作培训机构 |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培训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意见 | |||||||||||||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评审通过后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管理部门、试点单位各执一份。
(注:每个项目需编写一个培养计划)
一、培养目标
(一)培养总目标
(请说明学徒制培养预期达到的目标,可分总目标和分目标来写。)
(二)培养分目标
(三)配套证书名称
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级)
(注:试点项目配套证书为其他市场认可度较高的行业认证证书的,应提供证书样张。)
二、培养方案
(请根据企业内该项目实际生产情况,分单元写明培训的主要内容,并注明培训的主要方式和培训时间、培训条件、师资安排、推荐教材等)
培训单元1 ×××××(单元名称)
(一)培训主要内容
1.理论教学内容
1.1
1.2
……
2.技能实训内容
2.1
2.2
……
(二)培训主要方式
(根据职业的特点和培训单元具体情况,说明培训主要方式。培训方式可采取集中培训、师傅带教、岗位训练和集中培训相结合,具体包括课堂教学、小组训练、操作实验、模拟演练、仿真操作等方法。
文本格式可参照“通过×××××××培训方法,开展×××××、×××××、×××××的实训项目”来写)
(三)培训安排
(请说明培训场所条件、培训条件、师资安排等)
1.培训场所条件:
1.1 理论培训场所条件:
1.2 技能培训场所条件:
(实施职业培训所必备的场所和设施设备要求。应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场所设备分别进行描述:
——理论知识培训所需的教学场地要求和必备的教学仪器设备。
——操作技能培训所需的场地要求和必备的设施设备。)
2.培训时间: 课时。
3.培训师资:
(根据职业的实际情况和培训对象的技能等级,对培训中承担理论知识或操作技能教学任务的人员要求:培训教师应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级和年限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级和年限。)
(四)推荐教材
《××××》 ××主编 ××××××出版社 20××年××月
培训单元2 ×××××(单元名称)
……
培训单元3 ×××××(单元名称)
……
培养情况汇总
序号 | 培训单元名称 | 时间安排 | 培训形式 | 培训师资 | 备注 |
1 | ××× | ×× | ×× | ×× | 是否配套职业资格证书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
三、考核鉴定方案
(参与本市组织的职业资格鉴定或在沪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的行业职业资格鉴定需提供相应的题库备案说明或开考证明,无需编制此考核鉴定方案,不属于上述情况的需编制评价方案。评价一般可采用考核鉴定方式,包括理论知识考核和操作技能鉴定。试点单位可根据培养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相应考核鉴定方案和试题,并经由专家评审通过后实施,以下模板仅供参考。)
项目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理论结合技能考核这三种形式,考核实施可采用其中一种形式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总成绩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一)理论知识考试方案编制说明及模板
理论知识考试一般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时间一般在30~45分钟之间,考题数量在60~80题。上报理论知识考试方案时一并递交不少于2套的考试样卷,试卷重复率不得超过30%。理论知识考试方案编制可采用以下模板:
理论知识考试方案(时间: 分钟)
项目名称 | 考试时间 | ||
考试地点 | |||
考试方式 | 考试题量 | 配分(分) | |
判断题 | 闭卷 | ||
单选题 | |||
…… | |||
合 计 |
(二)操作技能考核方案编制说明及模板
操作技能考核一般采用实际操作的形式进行,如确有实施困难,可采用闭卷考试或口试的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的考核项目、考核时间按实际情况确定,项目数一般不少于2个。上报操作技能考核方案时一并递交不少于2套技能样题。操作技能考核方案编制可采用以下模板:
操作技能考核方案(时间: 分钟)
项目名称 | 考核时间 | ||||||
序号 | 考 核 项 目 | 考核要求及说明 | 时间(分钟) | 配分(分) | |||
1 | |||||||
2 | |||||||
3 | |||||||
合 计 | |||||||
四、培养成果评价
(说明企业对学徒进行培养成果评价的方式,可以根据学徒在企业接受岗位技能操作训练,以及在培训机构学习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表现实施评价,请具体说明评价要素和评价等第等内容)
(以上内容制作分享自“技能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