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市中心区外危房翻建改造条件放宽

来源: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作者:日期:2016-06-17

石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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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周边区域石结构和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出台。根据该实施意见,市中心区以外的石结构和危险房屋,改造翻建条件将有所放宽。


  该实施意见所指的城市周边区域的范围为:我市辖区除环城路(学府路-南环路-西环路-北环路)闭合范围、蚶江环湾片区和城北片区以外的区域。该区域不仅包含过去市政府有关石结构和危险房屋改造政策文件所指的沿海五镇的全部范围,还包括市区宝盖镇、灵秀镇的部分区域。


  实施意见明确,房屋改造申请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原则,即具有本村户口,在本村只有一处宅基地。旅居国(境)外的华侨华人、港澳台胞,或因工作、参军、学习等原因将户籍迁到外地的,视为具有本村户口;位于五年内改造、近期重点建设以及26米(含)以上主次干道红线范围区域内的房屋,不得就地翻建。有条件移位建设的,可按程序申报移位建设;位于历史文化街区和特色风貌保护控制区域,要按照相关保护性规划进行改造翻建;《石狮市2015年传统建筑普查成果》保护名单内的传统建筑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民居,不得办理翻建手续。确因房屋安全需要,可按规定申请保护性修缮加固;因新农村建设拆除房屋需移位建设的,适用该实施意见。


  具体改造方式和标准为:


  1.就地翻建房屋占地面积(含建筑垂直投影面积,下同)按不大于原批准用地面积、不大于150平方米控制,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半。


  2.一宅多户或一宅一户多个兄弟,可分户进行就地翻建,分户后房屋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原批准的用地面积。


  3.2005年4月1日前已建成,但无法提供相关土地建设审批文件,符合该房屋是申请人(即现居住对象)唯一居所的,允许申请就地翻建。申请人应对改造前的房屋进行测量、拍照确认,做出土地和房产权属维持改造前状况的承诺,批准改造手续不作为判定权属的依据,改造后如有权属争议按改造前状况处分。


  4.位于就地翻建控制区范围内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申请移位建设,但原则上不得移至26米及以上建成路两侧进深30米的区域内,建设规模参照就地翻建标准。移位建设获得核准,原房屋自行拆除后方可开工建设,原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5.按上述就地翻建标准,若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仍少于50平方米,可按人均50平方米为上限申请增加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四层。


  6.因道路退让、消防、通风等原因,房屋翻改建须缩小占地面积的,翻建房屋建筑面积按原房屋可批准占地面积的3.5倍进行控制,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四层。


  7.石结构和危险房屋经加固后能达到抗震要求的,可修缮加固。修缮加固方案须不改变建筑位置,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


  8.鼓励各镇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开展农村集中住宅小区试点(含成片改造)。


  实施意见规定,城市周边区域石结构和危险房屋改造翻建由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确需申请增加翻建规模的个案,报市政府核准。在规划建设方面,要求改造翻建的房屋要留足道路空间,符合抗震要求及农村住宅防火间距要求,不得采用石混或条石结构,已批少建的土地予以保留原有产权。翻建房屋按地上一层建筑高度不超过4.2米、二层及以上楼层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5米进行控制,并按房屋前后间距不小于2.5米,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1.5米严格控制房屋间距。(记者 吴汉松 通讯员 张振海)

内容转载自:石狮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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