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省医疗保障局获悉,河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并于2019年底前完成合并实施工作。据悉,两险合并实施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将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且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日前,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实施意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根据实施意见,两险合并实施后,将实现“四统一、两确保”,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并确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确保制度可持续。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据介绍,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按照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河北省还明确了两项保险缴费比例范围,并要求合并实施前,仍执行现行政策不变;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同时,严格执行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逐步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并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生育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