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案例】午休时被撞伤,是否算工伤?

来源:郑州工伤保险作者:日期: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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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张某是某公司机修组组长,2014年7月3日12:30许,张某午饭后来到厂内的烤漆房,靠在后面的窗户边休息片刻后,正准备离开烤漆房去修理车时,被钣金工曹某驾车撞伤。张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核实,认定张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午休时被撞伤也能算工伤吗?
争议焦点

公司认为
张某休息的烤漆房不是其工作场所,也不是公司的休息场所和公共通道,其受伤时是休息时间,因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
张某是准备去修车的路上遭受事故伤害的,符合“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认定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案例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经调查发现,张某受伤发生在加班修车之前,受伤时张某正准备前往机修车间加班修车,这时被曹某驾驶的车辆撞伤致残,应当认定为张某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张某依法符合工伤构成要件。
因此,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本文内容来源于:《工伤保险条例配套解读与案例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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