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养老待遇社会化发放工作,健全完善江津区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长效机制,有效防止死亡冒领、重复领待等问题发生,切实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应从领取养老待遇的次年起,每年应在本人出生之月持居民身份证,到就近的镇街社保所或村(社区)进行资格核查。
逾期三个月未接受核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从第四个月起暂停发放其养老待遇,待重新通过资格核查后,社保经办机构再恢复其待遇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待遇。
温馨提示:
1、对因病卧床不起、行动不便的领待人员,可由亲属向就近镇街社保所或村(社区)申请上门服务。
2、市外异地居住人员,可持《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此表在江津区人社局网站下载或社保局退管窗口领取)在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并将盖鲜章的协助认证表邮寄回江津区人社局。
3、在港、澳、台地区和国外居住的领待人员,将盖鲜章的健在证明材料邮寄回江津区人社局(居住在港、澳地区的领待人员向该地区特派员公署申请出具;居住在台湾地区的领待人员向当地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居住在国外的领待人员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申请出具)。
获取异地认证资格表方法:
返回到“长冲123”公号首页,在对话框回复“异地认证”获取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