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的问题解答(三)

来源:新八闽作者:日期:2016-10-27

今天为大家奉上的是

企业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的问题解答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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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下班途中,因避让车辆造成伤害,肇事车辆逃逸,未报警处理,因无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无法申请工伤,企业如何处理?

答:可以事后补报交警,请交警出示有效证明。一般情况下肇事车辆逃逸的应由其负全责。如果没有交警的有效证明,向工伤认定行政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是无法受理的,企业可以告知受伤职工,其受伤的医疗费用只能从医保解决了。


2、“五一”放假期间,工会组织工会干部郊游活动,一名工会干部走路时摔倒致骨折,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 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一”放假期间,单位工会组织工会干部郊游活动,应当判断为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因为“郊游”与工作无关。因此,该工会干部摔伤的医疗费用只能从医保解决医疗费用。


3、企业组织员工疗、休养和奖励性旅游活动,期间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是否该认定工伤?如果企业有替参加旅游的职工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这项保险赔偿该如何处理?

答:企业组织员工疗、休养和奖励性旅游活动,与上述问题属相同类型的问题,因此,其活动期间员工受到意外伤害,是不该认定为工伤的。至于企业替参加旅游的职工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与工伤保险制度没关系,这项保险赔偿可按投保合同约定处理。


4、 员工因公喝酒在回家途中出事,是否认工伤?

 答:首先喝酒不是工作,因此,一般正常情况下,员工不论是因公还是因私喝酒出事都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


5、 下班时间在单位安排宿舍内办公突发疾病死亡,能不能视同工伤?

 答:一般正常情况下,宿舍不能作为办公室,也就是说宿舍是宿舍,办公室是办公室,两者不能混淆。但也存在特例,如某企业员工有思想问题,找到单位领导谈心,该领导很耐心的做他的思想工作,然而员工就是想不通,直到深夜还不走,最后还用过激语言攻击领导,造成该领导血压上升出意外,这种现象应属于宿舍内与工作相关联情形。总之,本提问的问题应根据实际情况或视个案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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