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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于2016年8月31日整体移交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基金管理。现将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摘要如下:
为建立全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文件精神。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于2016年8月31日整体移交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整合为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基金管理。现将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摘要如下:
1 参保范围全县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以外的城乡居民(包括外地在我县居住一年以上,未在其它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均属于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实行应保尽保。鼓励城乡居民家庭为2017年度出生的婴儿提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从2017年起,中小学生以家庭参保,不再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学生参加城乡医保。
2 参保时间2016年10月10日至12月25日为我县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间,逾期不再补缴。
3 筹资标准2017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150元(年内一次性缴清),各级政府补助420元,五保户由民政全额资助,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含低保贫困户)由政府全额资助,低保户个人缴费75元,由民政资助75元。
4 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享受下列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费。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90元作为个人门诊费,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发文通知。
2、特殊病种门诊报销。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对象符合特殊门诊指症的规定经专家鉴定后可享受特殊病种门诊,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文通知。
3、住院医疗待遇。按照全省保障待遇细则执行,原则上在2016年的基础上对参保患者在县级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即:县级医院报销75%,省市医院报销65%,年度内最高封顶20万元。在省外参加了医疗保险同时又参加了我县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对象,凭正式住院发票,其差额部分按政策报销,复印件一律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4、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在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中人平提取27元作为大病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医保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比例报销,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为1.2万元,年度内自负费用分四段报销:起付线至3万元(含3万元)部分,报销50%;3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部分报销60%;8万元至15万元(含15万元)部分报销70%;15万元以上报销80%;年度内累计报销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意外伤害报销。参保对象由于意外伤害产生的医疗费用,确认无第三者责任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省医保政策执行。
6、参加了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7、住院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报销最高封顶线40万元(基本医疗加大病保险)
5 生育费用报销夫妻双方都参加了我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所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平产1000元(含产前检查费300元),县级(含县以上)平产1300元(含产前检查费300元),剖宫产1600元(含产前检查费300元)。
6 入出院手续办理程序因患病需要住院的参保对象,持本人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到所住医院的医保科办理住院登记,预交个人自负部分费用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在医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报销手续并在发票上签字确认。需要转上级医院治疗的,凭平江县第一人民医院办理的转院手续,报县医保中心备案(电话:6237248),实行异地就诊住院,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下调报销比例10%(急诊补办手续除外)。
7 异地结算办理因病情需要到上级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的参保患者,为减少参保患者来回报销费用的负担,患者通过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申报备案后,凭个人身份证、医保卡和异地结算单即可实行联网结算,医保中心不受理个人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业务。
8 违规行为举报欢迎广大群众对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凡发现在住院期间有下列违规行为的,可向我中心或其他监督机关进行举报。
1、医师开具用药处方,检查项目且收费或已经记帐,本人未领药或未执行的;
2、医师开具的“自费药品”、“自费项目”未经本人同意的;
3、将政策范围内能报销的药品及诊疗项目介绍到院外或门诊购买的;
4、住院医疗总费用、费用清单、医疗报销费用中患者不知情的;
5、定点医院各种乱收费行为;
6、将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转借给他人作住院使用的,一经发现将停止转借双方当年的一切医疗待遇,报公安机关查处,造成基金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参保对象开具假医药发票的;
8、合伙违规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
平江县医保中心
举报电话:6296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