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微课堂 | 《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工伤保险费谁来缴纳?权威答案在这里

来源:湘潭市人社局作者:日期:2016-08-02


问:职工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职工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不冲突。职工自己投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并确认为工伤后,除了可以依照保险合同领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外,还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性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二者的性质不同,其保险对象、实施目的、基金来源、管理体制、保障水平、实施方式等都不相同,两者可以相互补充,但不能互相取代。所以,工伤事故发生造成人身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各自的规定处理。


问:《工伤保险条例》的覆盖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工伤争议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出现工伤争议后,由单位负责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主张成立。


问:什么是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

答: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是指工伤保险在补偿工伤职工时,不追究受害人责任,无论职工在事故中有没有责任,都应依法得到补偿。这是只有工伤保险具备的一个特殊原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主要考虑到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遇到事故伤害,不仅身体受到伤残,而且会影响和中断正常的收入来源。在此实行无责任补偿,能够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伤职工家属的基本生活,这对稳定职工队伍、安定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当然,实行无责任补偿,并不是不追究工伤事故的责任,这是另一个范畴的工作和职责。实际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的伤亡,以及上下班途中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不予认定工伤的,同时也是得不到补偿的。


问:工伤保险费由谁来缴纳?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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