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发挥人民群众在基金监督中的主体作用、弘扬社会正气,根据《陕西省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工作的通知》(陕人社函〔2015〕508号)、《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15〕47号),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举报参保单位或个人、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为被举报人)违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经查证属实,按规定给予奖励。
2、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的;
3、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社会保险缴费有关的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4、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资格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2、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工龄、工种等手段为不具备离退休条件的职工违规办理离退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4、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退保骗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
5、退休人员死亡、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不及时申报,其亲属或他人隐瞒事实领取养老保险金的;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2、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3、参保个人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2、将应当由参保个人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
3、挂床住院或将可门诊治疗的参保个人收治住院的;
4、采用为参保个人重复挂号、重复或者无指征治疗、分解住院等方式过渡医疗或者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的;
5、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或者用药品种规定,以超量用药、重复用药、违规使用有特殊限制的药品,或者以分解、更改处方等方式为参保个人配药的;
6、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7、协助参保个人套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8、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的;
9、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个人账户基金的;
10、为非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销售药品,代刷社保卡的;
11、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或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疗保险结算,套取基金支付的;
12、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13、使用虚假医疗费票据报销的;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14、违规提供或获取慢性病诊断结论,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
1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2、采取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3、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他利益关系人采取虚构事实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4、工亡职工直系或其他亲属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骗取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
5、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发生变更或者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者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6、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2、医疗服务机构以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3、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虚构、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
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2、开设账外账、过渡账和坐收坐支社会保险基金的;
3、伪造、篡改社会保险记录或相关证明材料的;
4、伪造、变造相关财务报表的;
5、协同他人虚报、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6、将社会保险基金以个人或他人名义违规开设账户存储的;
7、未按异地就医规定,违规报销医疗费用的;
8、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陕人社发〔2015〕47号)第二十四条执行。具体标准为:举报查证属实金额在10万元以内的,按3%予以奖励,不足200元的补足200元,不超过3000元;举报案情重大且一次性追回基金数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再按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的1%予以奖励,不超过2000元;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元。
基金监督机构在举报案件结案后30日内,填写《陕西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并按照有关程序审批后,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我市各级工作人员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可采取来访、来电、来信、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
铜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地址:铜川新区齐庆路2号市便服务民中心1001室 ;邮编727031);联系电话:0919-3183552;电子邮箱:92978121@163.com。
王益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9号人社局107室;邮编727000);联系电话:0919-2165599;电子邮箱:1075728432@qq.com。
耀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文营西路81号区政府517室;邮编727100);联系电话:0919-6189125;电子邮箱:3123509716@qq.com.com。
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铜川市印台区城关街道原印台乡政府院内;邮政编码:727007);联系电话:0919-4185157;电子邮箱:ytqrsj2016@163.com。
宜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铜川市宜君县便民服务大楼311室 邮编 727200);联系电话:0919-8172950;电子邮箱:yijunrensheLDK@126.com。
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铜川市新区长虹路9号;邮编:727100);联系电话:3180967;电子邮箱:340399751@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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