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石狮市人社部门获悉,日前,泉州市人社局发布《发布泉州市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指出,今年泉州企业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13%,基准线为8.5%,下线为3%。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据了解,该工资指导线是根据近十年来泉州GDP、在岗企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水平、全社会劳动生产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综合因素测算。根据上述指导线,假设某企业员工月薪4000元,那么该员工工资涨幅最高可达4000×13%即为520元,平均可涨4000×8.5%为340元,最少可涨3000×3%为120元。
按规定,经济效益增长较快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工资增长上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围绕工资增长基准线进行;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可适当降低工资增长幅度,但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次,泉州市还对2016年泉州市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四个行业的工资指导线也予以公布。确定2016年泉州市建筑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8.5%、批发和零售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住宿和餐饮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5%;4个行业工资指导线下线均为3%。若四个行业的企业经济效益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工资可以零增长,但其支付给依法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指出,上述四个行业的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及职工平均工资情况,积极参加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依照行业工资指导线进行工资增长决策,约定人均工资增幅。在确定本企业工资指导线时,要着力提高工资水平偏低的生产一线职工的工资水平,使生产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适度高于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宜控制在13%以内。
(记者 周进文 通讯员 黄希夷)
来源:石狮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