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丨浅析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

来源:劳动法观察与研究作者:日期:2016-10-21


张猛  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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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工伤事故中劳动者被侵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劳动者应当主张工伤保险补偿还是侵权损害赔偿,目前我国关于如何处理二者竞合在立法方面存在缺失。世界各国处理此类竞合问题大体有四种模式,也各有利弊。我国应当积极学习国际先进模式,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以便妥善处理此类竞合问题。


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产生原因


1.不同的法律领域对同一侵权行为的不同认定

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社会保障法领域出发产生工伤保险责任,从侵权行为法领域出发产生民事侵权责任,因此也就产生了法律的竞合。


 2.不同的法律对于同一事实及后果设定的两种请求权

工伤事故发生之后,往往会产生两种请求权:从公法领域出发,而产生的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从私法领域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简而言之就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受害劳动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补偿请求权和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权,两者必然会出现竞合。


 3.不同的价值取向成就的不同的救济途径

工伤保险制度通过申请工伤认定等程序对劳动者遭受的不法侵害进行补偿,省略了复杂的责任认定程序,快捷高效地使劳动者得到稳定的补偿。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维护私权,根据民事侵权法律而出现,其赔偿的获得首先要经过责任认定,其赔偿计算的项目、数额也差别较大。两种补偿方式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出现,而且各有长短,受害者希望自己可以获得最多的赔偿,由此也就引发了竞合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


目前,我国关于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的处理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上述规定均肯定了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责任,还可向第三人主张民事赔偿。但对于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仍存在理解不同,学术争议。


此外,在《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如《安全生产法》第48 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防治法》第52 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上述规定似乎肯定了劳动者获得双重赔偿的权利。但其指向的民事法律对此并未有明确规定。我国各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列实施办法中也规定不一,有主张重复项目剔除的,也有主张可双重赔偿的,也有需选择一种的。


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模式及评析



关于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竞合时,国外的处理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种:


1.替代模式。是指在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受害者只能选择工伤保险赔偿,不能主张民事侵权赔偿。该学说认为该模式符合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让雇主通过缴纳社会保险,转移安全生产风险,节约社会资源,同时,简化受害者救济程序,更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该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有德国、法国等。该模式的弊端为剥夺了受害人获得其他救济的权利。


2.选择模式。是指在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受害者只能自行选择一种救济方式。该学说认为工伤事故的发生其本身符合工伤保险赔偿及民事侵权两种法律关系,实质为请求权的竞合。该种模式最早出现于英国及英联邦国家,随后在英国废止,目前,美国仍沿用。该模式相比替代模式貌似给了劳动者选择的权利。该模式的弊端为剥夺了劳动者要求更多赔偿的权利。


3.兼得模式。是指在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受害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该学说认为工伤事故的实质为公民权益出现了双重伤害而非权益叠加,因此,公民可以同时主张。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有英国和中国台湾地区。该模式的弊端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负担,鼓励了公民通过工伤获取不当利益的嫌疑,同时,也加大了民事活动的成本。


4.补充模式。是指在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下,受害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但对其结果予以限制,其最终得到的赔偿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这种模式的代表国家为日本。该模式的弊端为损害往往很难全部用数额计算出来,赔偿主体不明确造成了单位之间相互推诿,不利于受害者的救治。


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处理的几点建议



笔者认为在发生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要区分认定,首先以侵权人的不同,划分一下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1)劳动者伤情为伤残以下

在此种情形下,应考虑到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从分散社会风险、简单及时救济劳动者等方面,应以替代模式处理赔偿事宜。


(2)劳动者伤情为伤残以上

在此情形下,造成劳动者永久严重的身体损害,而公民身体是无价的,不宜限制其获得更多赔偿的权益。因此,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若用人单位为一般过失或无过错,则应以替代模式处理赔偿事宜。若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应采取补充模式,既可保障劳动者的救济权也可部分分散用工单位的风险。


2.第三人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


(1)受害者伤情为伤残以下

在此情形下,侵权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赔偿项目多为重叠项目且均为实际费用为准,受伤者通过哪种模式均可获得完全赔偿,因此,应采用选择模式,让受害者自助选择救济途径。


(2)受害者伤情为伤残以上

在此情形下,造成受害者永久性的严重的身体伤害,此伤害不仅影响受害者的劳动能力还可能影响劳动者的生活自理能力,大大加重了受害者的家庭负担。因此,应采取补充模式与兼得模式相互混合模式。具体为侵权一般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一般赔偿项目的重叠项目采用补充模式,针对伤残的赔偿项目采取兼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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