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专题系列之绩效管理——(6)绩效分布,该不该强制?

来源:人事全说作者:日期:201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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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近年底,很多企业又开始着手绩效“排名”的事情了。很多企业在建立的绩效管理系统中,都在推行“强制比例分布”。


强制比例分布是企业内部“竞争”机制的一种体现。通过移除末位的员工,促进公司整齐业绩的提升,正如杰克·韦尔奇所讲:“每年必须把绩效最差的10%移除,借由移除这些人,企业才能不断拉高业绩门槛,提高领导质量”。

相反,微软公司之所以取消为公司带来巨大价值的员工评级制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种方式是遏制了员工的创新动力,带来巨大的管理成本耗费。强制比例分布究竟该不该采用?


强制分布是在一定范围内,选择那些相对业绩最好的部门(或员工)。从理论上来讲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就像微软当初推行的员工绩效分级制度。但是也有些不同的意见,认为强制分布会导致那些即使业绩很优秀的部门(个人)也一定会产生“很差”的情况,更有甚者要实行末位淘汰,最终导致积极性的丧失。


关于绩效强制分布在业内是有争论的。作为一种管理手段,在绩效强制比例分布是否需要推行,需要考虑一定的适用条件,而非绝对可行或者不可行。换句话说,必须要考虑强制比例分布的目的性。这里面首先分析一下强制比例分布的两种典型:一种典型是“矬子里拔将军”。这种情况下,是不区分绝对考核结果的,而是从中选择那些相对做的更好的作为优秀者,即以排名相对高低作为好坏的依据。另一种典型是划出一条“底线”,没有达到底线的,统统作为惩罚对象;超过底线的,再考虑从中选择最优者。


如果仅仅是从评价“好坏”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强制分布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一旦与奖惩叠加起来,在推行过程中就会导致一系列难点。曾经有一家国企,近年来受到市场环境的冲击比较大,业绩持续下滑。公司想法挺好,是要通过绩效强制比例分布,淘汰做的差的,鼓励做的好的。但是在实际推行过程中,该淘汰的淘汰不了,没有退出机制支撑;做的好的奖励也没多少,员工积极性也不高。最终的结果就是业绩没有多大改观,员工怨声载道,最终不得不取消这项制度。


所以,在考虑是否采纳绩效强制比例分布的时候,必须要立足于两个出发点:


第一,必须要以牵引为主。


除非目的是要寻求淘汰的依据,否则所有绩效管理的目的应当围绕“牵引”出发点,尤其是在企业希望通过绩效管理来实现提升业绩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择优”的策略,要比“连捧带杀”的效果好得多。强制比例分布的目的,就是要“树标杆”,要先把创造80%价值的20%的人识别出来,并给予奖励,来提高这类人群的工作动力和标杆示范作用。此外,用不用、用到什么程度,与企业发展阶段有非常强的关联性。当企业发展到一种非常良好、平稳的状态下,借助于绩效手段来推行诸如末位淘汰之类的机制是可行的。正如我们上面举的例子,如果在业绩本来就很差的情况下,应该是要释放而非再套一层“枷锁”,否则一定会适得其反。


第二,必须要以激活为主。


提高员工的创造价值的灵活性、创新的主动性,是现代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最重要的命题。与以往的管理环境和管理方式不同,现在员工需求的多元化特征非常明显,完全通过比较“死”的制度来管人,在一定程度上会大大降低员工的工作动力、制约创新环境的打造。对于绩效管理这项重要的管理手段,更多的是要赋予其激励的内涵而非约束,是要籍此来打造良性竞争的内部环境。


举个例子。一家酒类销售企业制定了这样一套管理制度:针对所有销售员,按照实现定好的业绩提成规则来实施,拿常规的销售提成。此外,所有销售人员在完成年度基本销售任务目标的基础上,按照超额量和超额比例,分别设计了两套强制比例奖励办法。其中,超额量反映增长的绝对量,超额比例反映增长的速度。这样设计的目的,既要鼓励那些比较成熟的老销售(毕竟销售量基数比较大),又要鼓励新员工(更侧重于增长速度)。每套办法中,均设置20%的优秀比例,针对优秀销售员工设计包括巨额奖金计划、家庭旅游计划等多种激励手段。公司鼓励员工自主采取各种灵活的合法、合规手段来实现销售业绩提升。对于那些“不幸”没有排进去的、也比较优秀的员工,本身已经通过“超额业绩奖励”给予了奖励,不能享受上述奖励计划,也只能说“技不如人”,这套机制本身就是鼓励大家不断内部竞争的机制。长久下来,公司员工的积极性非常高,即使当期没得奖的员工,也努力奔着下次冲前20%努力。公司也不断增加“悬在头上的苹果的高度和份量”,刺激员工拼命创造佳绩。


这家企业的老板也谈到,关于是否把排名最后的那些人也拿出来公示甚至惩罚这个问题,他思考了很久,最终的决定还是要打造一个比较积极向上的氛围,至于那些业绩很差的员工,可能造成的原因比较多,更多还是要通过分析短板并帮助他们提升为主,而非拿出来“现眼”从而导致他们工作积极性的进一步丧失。


因此,绩效分布该不该强制,取决于企业绩效管理系统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的,本质上不在于绝对的用或者不用,而是一个在思考清楚目的的前提下使用方式方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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