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按:本案例出处为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东一法寮民一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为便于读者阅读,对判决内容做了编辑处理。
一、公司方解雇理由
公司称,王某系公司引线部高级技术员,2014年8月1日凌晨,王某利用上晚班休息时间在公共场所肆无忌惮地猥亵女同事,熟睡之际的女同事被惊醒后,王某不得不停止进一步的猥亵行为。
事后,公安调查取证,王某亦向公司书面叙述事件经过,王某对其故意猥亵女同事的事实“供认不讳”。
处理本案中,王某的态度极其恶劣,不仅恐吓公司人事部同事,更持械意图伤人,且在2014年8月4日傍晚,王某在公司门口当众截停该女同事,恐吓并威胁该女同事,要求其跟人事部更改“口供”说王某不存在猥亵,遭到拒绝后,一直跟踪被猥亵女同事到其出租屋。后该女同事辞职。
王某在公众场合做出伤风败俗、侮辱、猥亵妇女的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决定将王某解雇。
二、员工不服申请仲裁
王某不服公司解雇决定,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庭认为:公司提供“赖某芳书写材料”、“王某书写材料”及视频监控录像和录像截图图片,以证明王某于2014年8月1日存在猥琐女员工的事实。王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确认,但对猥琐女员工不予确认。王某主张是因为休息时无意触碰到旁边休息女员工赖某芳的大腿。
公司提供《雇用条件》以证明解雇具有规章制度的依据,王某对《雇用条件》的签名不予确认,并称自己不存在违纪行为。
仲裁庭做出裁决:公司解雇违法。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63914.16元。
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1、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02年3月13日,王某入职公司,工作岗位为引线部机械技术员,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
2014年8月5日,公司以王某在2014年8月1日凌晨(01:18-01:28)左右,在宿舍区101休息室内趁身边女同事熟睡之际,伺机猥琐该女员工(摸其大腿)。
报案后,治安队来厂查证(监控、证词),事实确凿,鉴于王某上述行为不仅有伤风化,更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现依据王某入职时签署之《雇用条件》“5.”相关条款,决定与王某终止劳动关系(永不录用)。
同日,公司送达《解雇通知书》给王茂华,王某表示异议,不同意签名确认。2014年8月6日起,王某未为公司提供劳动。
公司提供的赖某芳的证词、王某的陈述、良平派出所证明、监控光盘、监控截屏、赖某芳的辞职申请表等证据可相互印证王某于2014年8月1日在休息室里存在故意摸同事赖某芳的大腿的行为,且王某在庭审中承认其于2014年8月4日去找赖某芳时曾说过如果有刀的话就同归于尽,赖某芳报警后其向赖某芳道歉。
虽然王某否认在其的入厂申请记录表背面的雇用条件上的签名是其本人所签,亦否认其曾经看过厂规,但王某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雇用条件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签,亦未向法庭提起对该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申请,而且公司提供经王某确认为其亲笔所做的培训试题中填空题第9题的内容: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吵架及其他不良行为。
另,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七条显示:王某应遵守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王某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2、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王某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应当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王某在公司的休息室里故意摸同事赖某芳大腿,且事后有威胁赖某芳为其作证的行为,虽然未给公司带来直接损失,但确有违社会公德,有伤风化,对女同事赖某芳的生理和心理都带来伤害,并导致赖某芳申请辞职的后果,对公司的其他女员工亦造成不良的影响。
王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故判决如下:
公司无需向王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3914.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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