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加班”还是“值班”?

来源:宝鸡人社12333作者:日期:2016-10-19

快,关注这个公众号,一起涨姿势~案例国庆节期间(10月1日至3日),A公司林某接到公司“国庆节值班通知”,无奈只能“值班”3天。林某之后领取了150元的值班费,当时林某就觉得怪了,此值班比平常上班还累,却换来了150元值班费,他想不通,便与公司经理理论,认为该支付3倍加班工资,最后公司说 “什么加班费,这是值班,每天有50元值班补贴。林某随后在网上学习劳动法规,他认为可以 申请劳动仲裁讨回公道。遂即林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补足国庆节期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仲裁委受案后进行了开庭前调解,最终经协商调解A公司补发了林某的加班费700元。评析首先,加班与值班的概念不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而值班并非一个法律概念,也缺乏法律依据。通常认为,值班是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防火、防盗,或为处理突发事件、紧急公务等原因,在非工作时间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认定值班与加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者是否有具体的生产经营任务,是否有一定的休息时间。其次,加班与值班所享受的待遇不同。加班工资是法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每天必须按照劳动者日工资的3倍标准另行支付劳动者加班费。那么值班是否应当支付报酬呢?通常认为,虽然劳动者值班没有生产经营任务,但担负着单位安全消防、突发事务处理等重要职责,并非摆设,要求其担当这样的责任,又不支付其工资报酬,是责与利的严重失衡。因此,安排劳动者值班应当支付报酬。故关于值班报酬或津贴,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集体合同、单项集体协议、劳动合同有约定或有惯例的,可遵照执行。目前,法律上对值班报酬或津贴无强制规定,一般而言,值班待遇会比加班待遇低。由此可见,加班与值班两者不能混淆。本案中林某是A公司的营业员,国庆节期间他在本岗位上坚持工作,当然属于加班,故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的“三薪”标准支付国庆节期间(10月1日至3日)的加班费。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3897983982/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bjrs.gov.cn/ 宝鸡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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