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

来源:璞玉律语作者:日期:2016-10-18

       
本文根据刘春荣律师在律璞玉刑辩提高微课群中的微讲座整理。

    【刘春荣律师简介】刘春荣律师,1976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双学士,黑龙江大学法律硕士,中共党员,1999年获得律师资格证书,2008年开始律师执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素养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善于将法学理论研究与律师实务紧密结合,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民法实务》、《民法总论》、《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等三部著作。精通民事侵权、合同纠纷、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公司经管与风险控制等法律事务。

       对于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又构成工伤事故时,能否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基于民事侵权,受害人也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基于“禁止得利说”及民事责任的填补功能,受害人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应超出其实际遭受之损害,受害人获得侵权赔偿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工伤保险赔偿中扣除受害人已经获得的侵权损害赔偿。 

我认为,第三人侵权情形下,职工既可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主张工伤保险赔偿,理由如下:

 一是请求权产生的基础不同,工伤保险给付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是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却基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属于侵权法领域的损害赔偿问题。工伤保险给付请求权是基于工伤保险关系,不是事故产生的利益,与侵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二是目的不同,国家设置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所以只要职工因工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就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目的在于填补受害人的损失,社会保险的设立在于将受害人的风险由全体投保人来分担,是社会分散风险的一种调节手段,不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从以上条文中可看出,职工在第三人侵权引起工伤事故时可以要求双重赔偿。

     对于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的项目,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能否要求双重赔偿呢,我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只列举了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中相交叉的医疗费项目,对于其他重复的项目,从法理层面看,我认为,保险人也应享有对第三人的追偿权,追偿权的实质上是受害人对侵权人享有的债权的转移,在该债权尚未转移前,受害人可以对用人单位或侵权人选择行使请求权,如果侵权人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的损害得到填补,用人单位即不需再给付保险赔偿金。如果受害人先向用人单位主张保险赔偿金,用人单位给付保险赔偿后,可以代位行使追偿权,受害人也无权再向加害人请求赔偿。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高院在相关的指导意见或会议纪要中也明确,对于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重复赔偿项目采取就高的原则进行处理,劳动者在获得一方赔偿后,可就其差额部分向另一方请求赔偿。

        综上,职工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致工伤事故时,可以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是对于两种赔偿重复的项目,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受伤职工只能就其差额部分请求第三人赔偿。

      【国外司法实践的经验】

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其相关判决中也有相似看法,认为保险赔偿是受害人所支付的保险费的对价,与侵权行为无关,不能从侵权赔偿金中扣除。涉及人身损害的赔偿案件,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往往也会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基于对受害人的权益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不允许将保险赔偿金与侵权赔偿金进行损益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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