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擅自停保造成劳动者无法报销医疗费,责任谁承担?

来源:宝鸡人社12333作者:日期:2016-10-14

快,关注这个公众号,一起涨姿势~案件由来2013年11月,朱某进入某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车间从事搬卸工作。2014年10月,朱某因腰椎间盘突出至医院手术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5000元。2015年1月,朱某至当地的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被告知2014年7月朱某擅自停保,2015年1月才补缴的医疗保险,因此2014年10月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无法报销。朱某找到单位,要求单位承担35000元的医疗费,某食品有限公司一直不予办理。2015年8月,朱某至当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医疗保险待遇损失35000元。争议焦点某食品有限公司辩称,单位已经为朱某缴纳了医疗保险,朱某就应至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无依据。朱某称,用人单位虽为其缴纳了医疗保险,但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停保,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应承担赔偿责任。处理结果在仲裁委的主持下,朱某与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某食品有限公司按照医疗保险报销的标准支付朱某医疗费28000元。案例分析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保证劳动者在退休、患病、负伤、失业等情形下,能够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本案中,因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及时缴纳医疗保险的义务,擅自停止为朱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朱某不能依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因此,某食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朱某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赔偿责任。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某食品有限公司承担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应限于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与标准。本案的审理说明,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双方的义务,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减少企业经营成本及风险的角度出发,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3897983982/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bjrs.gov.cn/ 宝鸡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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