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职工涉嫌盗窃不能成为拖欠工资的理由

来源:宝鸡人社12333作者:日期:2016-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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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近日,职工刘某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投诉,称其2016年5月24日至6月6日期间在某饭店工作,至今单位拖欠工资共1000元没有发放。接到投诉后,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向该饭店进行了调查,饭店经营者李某表示,刘某确实在其饭店工作过,6月6日,李某因事外出,让刘某临时从事收款工作,但刘某在收款后,在收款机里取出了部分钱款装进自己的口袋,李某回饭店后在监控录像里发现了该情况,李某认为刘某这是盗窃行为,立即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向公安部门报了警,现公安部门正在处理之中,饭店因此将刘某的工资拖着没有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对“无故拖欠”进行了解释,“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不能视为无故拖欠;二是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评析本案中,刘某涉嫌盗窃的情况并不在上述两种情况之内,因此单位已经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向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9月12日单位全额支付了刘某的工资。对于刘某涉嫌盗窃的行为,工作人员建议单位继续通过公安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浪微博http://weibo.com/u/3897983982/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www.bjrs.gov.cn/ 宝鸡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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