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5日,孙某进入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一职。2015年6月8日,孙某因为夜里值班打瞌睡,被经理从监控中看到,受到记过处分一次。2015年11月5日,孙某夜里值班因为玩手机被公司记过处分一次。2015年11月6日,某物业公司向孙某下发《辞退通知书》,原因是该年度他累计两次受到记过处分,依据单位的员工手册规定,一年之内受到两次记过处分的,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孙某认为,自己作为保安,夜里在保安室值班,打瞌睡也是情有可原,自己打瞌睡并不是睡着了,也没有导致严重后果发生,另外,自己工作时间查看手机并未影响工作。他无法接受被公司辞退的事实。于是,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000元。
某物业公司认为,孙某值班期间打瞌睡、玩手机属于事实,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保安在值班期间打瞌睡、玩手机的,可以给予记过处分,一个年度内累计受到两次记过处分的,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孙某入职时也学习培训过《员工手册》的内容。公司对孙某作出的辞退行为事实确凿,程序合法。为此,某物业公司还提供了视频(截图)资料、公司《员工手册》等作为证据。该《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年度累计两次处分者,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某物业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未区分违纪行为的严重性而仅依累计两次处分为据即可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该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承办仲裁员表示,为尊重和保护劳动者享有的基本劳动权益,本案审理时不能简单依据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行为来判断解除行为是否合法,还应着重审查该行为是否应给予违纪处分来综合判断。公司指出孙某存在的两次违纪行为,从视频截图中可以看出,孙某在深夜值班时确实存在“打瞌睡”的行为,但其“打瞌睡”的行为仅持续一分多钟,之后孙某就起身去巡逻了。另外,公司提供的视频(截图)资料,只能证明孙某确实存在使用手机的行为,但不能证明玩手机的事实,考虑到孙某保安岗位的特性,在上班时间“打瞌睡”、使用手机的行为虽存在一定不当,但将其作为足以影响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行为,明显过于严苛,不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因某物业公司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孙某确实存在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情形,故其与孙某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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