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准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熊海洋作者:日期:2016-06-17

文件标题关于准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 号宁社险管〔2014〕33号
颁布日期2014-10-17
是否有效
文件正文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新生儿及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待遇,解决新生儿出生后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持卡就诊结算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即将出生的新生儿(怀孕28周或建大卡后,以下简称准新生儿),如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市户籍(指江南六区及原大厂区),且母亲已参加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当年度居民医保的,可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

  二、参保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准新生儿,由亲属凭准新生儿母亲的身份证、市民卡及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准新生儿的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产生新生儿临时个人编号。

  三、保费缴纳。完成参保登记后,准新生儿亲属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按当年度半年、全年或者次年度全年的方式缴纳居民医保费用。缴费标准按照登记年度居民医保学生儿童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到指定银行缴费。

  四、就医结算。新生儿出生后,如需就医的,凭新生儿临时个人编号在具备儿童住院服务范围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疗费用,属个人支付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其中符合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按实结算。

  五、建档制卡。新生儿临时个人编号的有效期为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到期自动失效。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其亲属应及时到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所,为新生儿办理人员建档、制发市民卡等手续,新生儿出生三个月后必须持本人的市民卡就医。持新生儿本人的市民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标准结算。

  六、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实施。

  

  

  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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