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海口召开,会议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二次审议。该修正案草案提出: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社保部门有权核查用人单位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
建立全省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落实社保法关于建设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要求,切实提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数字化统筹管理水平,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很有必要。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与其他社会保险信息的共享和交换机制,实现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丧葬补助金按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发4个月数额
此外,修正案草案提出,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数额发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可书面申请将养老保险转入户籍所在地
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财政部门按规定预拨一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暂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账户,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未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转移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也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社保部门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相关资料
修正案草案规定: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参保缴费行为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有瞒报、漏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提请审计等部门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