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好合作医疗保险保费征缴攻坚仗

来源:青莲发布作者:日期:2016-10-11

    我镇要求10月20日全面完成2017年合作医疗保险保费征缴工作。接下来的十天就是保费征缴工作的冲刺期,为打好这场攻坚仗,镇人大主席陈芳芳要求,全镇上下要形成合力,各村委、部门、单位要加强协作,全力以赴做好合作医疗保费征缴工作,尤其是各村支书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加大宣传和保费征缴力度,着力提高合作医疗保险覆盖率,让合作医疗保险这利好的政策真正惠及群众。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一、参保对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及非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正在服兵役和服刑期间的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 



二、缴费时间

2016年9月1日至10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新生儿和新落户除外)。


三、缴费标准

2017年度清远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全额保费为579元。本市户籍居民个人缴费150元,政府补助429元;非本市户籍居民需全额缴纳保费579元(学生除外)。


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自缴费参保后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医保年度,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50万元。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普通住院、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相应的待遇。


五、如何办理

1、农村户籍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等到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办理缴费手续。

2、城镇户籍居民:持户口簿、身份证、市内活期存折(银行卡)等到所属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原已办理银行代扣手续的预存足额款项即可)。


六、特殊人群参保

对符合当地享受低保的家庭成员、一至三级残疾人员、五保户、军烈属、孤儿、纯二女结扎户、农村独生子女户,其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各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农村独生子女户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补助),个人不需缴费。


七、政策延伸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1962号)通知有关规定:“……同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达到人均不低于150元。按照文件精神,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由原120元提高至150元/每人每年。


八、注意事项

1、参保人须在缴费期内保持银行代缴账户余额充足,若因账户余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费失败无法享受待遇的,所引起的责任由参保人承担。


2、参保人因故须变更代缴银行账户的,须在征收期内到所属乡镇人社所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造成扣费失败无法享受待遇的,所引起的责任由参保人承担。


3、参保人如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军、服刑、死亡等原因停保的,需到所属乡镇人社所办理相关停保手续。如因未办理停保手续造成下一年度继续扣费的,由参保人承担责任,所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回。


4、参保人选定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年内不予变更,参保人需变更下一年度普通门诊指定医疗机构的,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到所属乡镇人社所进行预选(变更),逾期医保信息系统将默认参保人上一年度的指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不变(若因户籍迁移、工作变动、居住地变更等,可到所属乡镇人社所申请,变更的指定门诊次月起生效,当月仍在原指定门诊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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