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参保登记缴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阳泉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作者:日期:2016-10-11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为了确保我市2017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阳政发〔2007〕32号)和《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流程(试行)》(阳劳社险〔2007〕182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标准问题

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38号)要求,2017年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在校学生(包括大学生、中专生、技校生、中小学生、幼儿园学生)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为200元。2017年新生儿的个人缴费标准为100元。(其他人员类别缴费标准具体见附表)

二、关于城镇居民集中参保登记缴费的时间问题

按照《阳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流程(试行)》的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非从业居民原则上按户口所在地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到社区(乡镇)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事项,在校学生原则上按学籍以学校为单位整体在学校办理参保登记缴费事项。

我市2017年城镇居民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时间为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特殊情况可延长到2017年1月20日。已参保居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连续缴费的,可连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参保居民在集中参保缴费期内参保缴费的,从2017年1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17年1月份参保登记缴费的居民从2月1日起方可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从2月1日起,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2017年新参保居民参保登记缴费业务(新生儿参保除外)。

三、关于参保居民错过缴费期补缴医疗保险费的问题

错过缴费期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城镇居民,必须是上一年度确认己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补缴人员需持上一年度相关参保证明资料到所属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全额补缴当年应缴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各级财政补助部分,自补缴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关于各类低保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缴费的问题

各类低保人员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认定工作具体由民政部门负责,此类人员参保缴费时应携带所属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资料(要求认定资料内容详实完整且一份认定资料只认定一人),到参保代办点办理登记缴费。

五、其它注意事项

1、各学校缴费代办点在进行2017年度在校学生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时,仍按照上一年度缴费流程办理缴费。

2、各社区(乡镇)缴费代办点在进行2017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工作时,要求16周岁以上(不包括16周岁)参保居民使用社保卡读卡缴费(对无卡人员通知其到阳泉市社会保障网络管理中心即时办理),否则系统无法进行参保缴费登记;对16周岁以下城镇居民参保仍按照上一年度缴费流程办理缴费。使用银行卡缴纳本人或其他人医保费用时,必须一人一笔分笔进行划卡缴费并保留好相关凭证。对社保卡及银行卡缴费如有疑问可拨打服务电话12333进行咨询。

3、经社保系统与公安户籍系统比对确认个人信息有误的参保居民,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参保代办点核实修改个人信息后方可参保缴费。

4、2017年参保居民缴费确认后,个人缴费信息应即时录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网络信息系统,在录入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与上一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处理,确保参保居民及时享受待遇。

5、从2017年1月1日起,凡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必须使用社保卡就医结算。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因故没有通过医保信息结算系统结算的或转外就医、异地就医的,原则上应在治疗终结之日起2个月内,到所参保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结算,最迟不能超过保险期结束后的两个月内。超过规定期限的,视为自动放弃,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6、错过缴费期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城镇居民年度内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于次年1月1日至2月底前一次性交回所参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报销结算,年度内所有医疗费用均由本人先行垫付(超过2月底未报销结算的视同为自动放弃)。

7、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及各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规定时限内需按原参保缴费规定和流程,有序开展我市2017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具备条件的经办点可通过POS机刷卡代扣代缴等方式完成缴费工作。

8、根据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认真做好城镇居民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工作的通知》(阳人社发〔2015〕80号)要求,在参保人员自愿的前提下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费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同步收取,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费为每年每人为30元(保费征缴、理赔时效、待遇标准等相关事宜由意外伤害补充保险承办公司具体负责解释办理)。

9、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各缴费代办点要站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高度,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工作列为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宣传,通过典型事例宣传、入户宣讲政策等形式,引导居民主动参保;要继续加强与教育部门及各类学校的协调配合,确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全部参保;要及时张贴通知,把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新政策及时通知到辖区内每一位参保居民及学生;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的办法,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为和谐阳泉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阳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0月10日

                      2017年阳泉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表
人员类别个人缴费标准(元)
普通成年人200
成年人低保A类0
成年人低保BC类50
低收入家庭60周岁、丧失劳动能力老年人100
普通未成年人(含新生儿)100
未成年人低保A类(含新生儿)0
未成年人低保BC类(含新生儿)30
市属大学—普通大学生100
市属大学—大学生低保A类0
市属大学—大学生低保BC类30
省属大学—普通大学生100
省属大学—大学生低保A类0
省属大学—大学生低保BC类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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