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人 • 周知】"三星Note7爆炸门"&"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保险诉讼案"——学生课堂作品展示

来源:TUFE-财政人作者:日期:2016-10-07

三星Note7“爆炸门”
近日,三星Note7爆炸事件不断发酵,继召回韩版、美版之后,Note7国行版也出了问题,日前,有网友在贴吧爆料,国行三星Note7珊瑚蓝版在使用中爆炸,而现在网上又出现了一例国行金色版Note7爆炸事故。三星Galaxy Note 7发生爆炸起火事件,让三星深陷危机,爆炸门危机在持续发酵。
紧接着,不少网友发表了自己的评论

三星Note7深陷“爆炸门” 如何从危机公关泥潭中解脱
1第一就是放弃Galaxy Note 7的销售,这个方式在三星高层看来是不可能的。2另一种方式是等待新的旗舰款手机发布,这种方式明显也是不可行的。
这两种方式并不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如果想要正面解决这次的危机,三星还得拿出一点处理手段才行。
苹果的天线门事件其他手机行业危机公关处理方式
用户如果用不同的而方式握住苹果手机,信号将会不一样。如果是紧握还会导致信号中断,这次的事件让苹果深陷危机公关之中。然而乔布斯召开了一场发布会让剧情出现神转折。在发布会上乔布斯不仅成功解决这次危机,还教会了大家用苹果手机的正确姿势,真是让人脑洞大开,化解的真是奇妙。
三星爆炸门事件明显比苹果危机严重,苹果的处理方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不能完全照搬。三星目前的形式仍旧不容乐观,想要处理这场全球范围内的危机公关,还需要借助外部的一些力量。网络化的社会一个小事件都会被无限放大,更别说三星这次的爆炸门了,想要处理好这次事件,还需进行很好的公关处理。
转化危机“转”字的核心是把企业或者是企业家的危机进行转移、转换到其他替代人、行业或者是物上,从而达到缓解甚至是解除自己的危机。转化危机也是一门学问,我们要学会利用转移注意力的方式移开公众或者媒体的视线,例如之前三星回应称:那些发生爆炸的手机是试用机,并且还拿出了证据分析,就得到了大部分三星粉丝们的支持,影响范围一下就缩小了很多。
发布声明,集体召回此次三星手机的涉及人群较小,买的人不是很多,所以三星也表示对“Note7千人体验团”活动中的部分机型进行了召回。三星想要继续对新机型发布,应该采取召回补偿的措施,缓解大众负面情绪,维持自身良好的形象。虽然这件事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大众对三星的信任度,但是并不会造成群众的恐慌。至于三星的未来将会如何,就让我们拭目以待!感谢供稿行政1401 张世菊



案例展示
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保险诉讼案劳动1501

●●●案例简介2011年6月2日上午,在XX有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的王亮上班时间骑摩托车外出办事,在工业区天祥胜利路与英雄路交叉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其颅脑重型损伤、肋骨多处骨折。在事故发生后,围绕着王亮的事故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以及工伤保险是否该全额赔付的问题,王亮的亲属、王亮所在的单位XX有限公司、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工伤认定在课堂上代表XX有限公司的同学和另外两方代表(受害人亲属、社保中心)围绕着是否应该认定为工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XX有限公司代表同学 紧紧抓住该公司王亮同事证词进行发言:“有人称王亮外出是买啤酒供自己饮用,他在工作时间,私自外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我们强烈要求人社局撤销对王亮的工伤认定!”
受害人家属 围绕王亮平时工作情况对公司代表人进行了反驳:“王亮负责整个厨房的相关事务,由于公司对其松散的劳动管理,其工作灵活性较大,外出购买厨房间所需物品并不局限在固定地点。在菜市场摊贩郭某的证词中表明,事发前一天王亮请郭某从菜场带一点冬瓜,并约好第二天上午11点左右来取。第二天,王亮出事时间为11点45分左右,朝着菜市场的方向行进,结合王亮的工作职责和相关证人的证词,可以认定王亮是按工作计划去菜市场买菜的,从事的是与本人工作直接相关的活动。”
人社局的回答
最终在双方僵持不下的情况下人社局代表依照事实与法律作出了公平的判断:“王亮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上从事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活动并遭受事故伤害。且“王亮是上街买啤酒供自己饮用”,来源为原告律师所做笔录,王亮一直昏迷,不能做当事人陈述,而提供证词的证人都是XX公司工作人员,与其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证词间也有矛盾之处,相关证人经要求也未出席该起工伤认定听证会,证人证言是孤立的,不能起到原告主张的目的。

工伤认定法律《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此,应认定王亮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工伤保险是否应该全额赔付?关于王亮的后续医疗救治费,肇事司机投保的商业保险支付了王亮医疗费用10万元,但王亮实际治疗费有可能超过15万元,王亮的儿子小王想到了社保中心的工伤保险赔付,但咨询后得到的答案是工伤保险基金不会对工伤人员进行双重赔付,只会赔付商业保险赔付不足部分。在与社保中心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小王聘请了律师,一纸诉状将社保中心推上被告席。
小王的代理律师认为虽然《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侵权伤害赔偿与工伤待遇不能重复享受的内容,但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相关限制性规定,社保中心的做法是依据下位法《天津市工伤保险国若干规定》做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属于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剥夺了上位法的权利。1996年开始实施的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的不兼得至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不兼得,也就是可以兼得,体现了工伤保险制度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以人为本方面的不断进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年《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如果劳动者的工伤系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也可追究第三人的侵权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可在工伤保险事故中获得双重赔偿。山东高院的规定打破了地方规章规定工伤与侵权赔偿不可兼得的坚冰,对本案应该有示范作用和典型意义。
经法院庭审质证,原告王亮家属提供法律和法规只能证明工伤职工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说明工伤职工在涉及其他民事赔偿时,工伤保险待遇是全额赔付还是差额赔付问题,故不适用于本案。而被告社保中心提供的证据系法律、法规和规章:《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于本案。综上,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对王亮交通事故按照工伤保险标准全额赔付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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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由于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制定出明确的规定说明当出现第三方侵权的时候商业保险与工伤保险该如何赔付才导致了这次矛盾。那如果王亮这次的事故发生在山东他就能够得到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双重赔付,这对于他来说是不是不公平?国家在未来是不是需要制定出明确的法律来规定这样的赔付问题?焦培欣老师对,国家在未来是会制定明确的法律的,现在无论是天津的差额赔付还是山东运行的全额赔付法律都是试行的状况。在未来制定政策的时候还是要全国制定统一政策,不应该按照地区经济等情况差别制定,否则会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相违背。从受害者的权益出发可能是全额支付更加理想。至于差额赔付,如果商业保险能够完全进行保险赔付这时就不需要工伤保险的赔付,可能会有人觉得这是不是不公平,当初上交的工伤保险并没有发挥作用。这时需要记住一点,保险的本质就是预防未来可能会发生的危险与损失,它起到的是本身就是一个预防作用,具体的赔偿方式会如何发展,还需要看国家未来的政策制定。
相关链接其他国家处理赔偿请求权的模式: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适用关系的模式改进过程是一个由传统侵权行为法一元调整机制向多元调整机制的渐进过程,世界上对于此问题有以下4个解决模式。 一、取代救济模式德国、法国、瑞士、挪威、新西兰等发达国家采取取代救济模式。指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事故权利人只能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而不能依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请求加害人承担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即以工伤社会保险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其立法和司法背景是这些发达国家社会工伤保险健全、合理,所以其工伤保险赔偿基本能够填补劳动者收到的损害。其长处在于:因为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所以取代救济有利于权利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较好的分散了工伤保险并减轻了雇主责任、减少诉讼、避免劳资争议。其弊端为:由于工伤保险待遇通常指人参损害赔偿,所以这种模式违反了全面赔偿原则,损害权利人权益;甚至,尽管工伤事故一部分是由雇主造成的,一部分是第三方造成的,但这种一概不究滋事者的民事侵权损害赔付责任,纵容了违法侵权者的违法行为,不利于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双重救济模式英国采用的双重救济模式,是指允许工伤事故权利人同时要求侵权行为法上的赔偿救济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以求双重利益。其优点是在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标准均偏低时,权利人可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和侵权赔偿双重救济,保护了权利人权益。其缺点,首先是加重了雇主的负担,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分散雇主的工伤风险,以“风险共担”的方式,提高雇主乃至人类社会抵抗自然和社会事故灾害的能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而言之,双重保护模式使权利人获得超额赔偿或补偿,权利人因此而增加额外收益,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公认的基本准则相违背从而导致工伤事故增加的道德风险。 三、选择模式选择模式是指工伤事故发生以后,权利人在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给付相互排斥的两个模式之间,只能择其一、以一种权利否认另一种权利。其优点是权利人有充分选择的自由。其弊端是因为在实务上对工伤事故的赔偿,侵权行为法的数额较多,但受害人面临举证不能、执行不能等诉讼风险,而且期限较长,所以权利人的选择权实质上受到限制不得不放弃受害人的民事侵权行为法的救济而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所以选择赔付模式极大地伤害了权利人的利益。 四、补充模式日本、智利和北欧各国采取的补充模式,是指工伤事故权利人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所受损害。其目的是避免受害人获得双份利益、分散了工伤风险、减轻雇主的工伤负担、节约社会资源、制裁了责任人,其优越性十分明显。但是这种模式没有把侵权进一步区分,即侵权行为是由于第三人或企业职工在工作中自己造成的应该区分对待。因为在侵权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时候,从诉讼法的角度来看,已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诉讼,就不存在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的竞合问题,从而就不适用这种补充救济模式。而且受害人获得完全赔偿的标准是什么,很难去界定并且其增加了工伤事故救济的工作量。
感谢来稿劳动1501 孙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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