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养老保险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
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按月支付,直至终身。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每人每月8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年满60周岁、按规定参保、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不用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45周岁以上(不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可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随户籍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核算,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员达到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办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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